在彼得一世統治時期,法律這一以適當形式宣布的帝王意誌的概念得以形成。而在此之前的17世紀,沙皇要與大貴族杜馬一起作出的決定才被認可為最高法令,這樣的法令一般開頭會這樣寫:“沙皇頒聖諭,大貴族做決定……”但是17世紀下半葉已經出現了未經大貴族杜馬同意而由沙皇“簽署”的詔令。在彼得一世統治時期,隨著專製製度的形成,唯有皇帝的詔令才被看作是最高當局的法令。而且整個司法製度也都是由沙皇領導的,沙皇本身也是最高裁判者。
獨立頒布法律強化了彼得一世的專製皇權,同時法律的作用和地位在彼得一世實施改革的過程中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強化,這反過來又增強了沙皇的權威。在彼得一世執政時期,一切法律均以皇帝簽署詔令的形式頒布,如果法律具有其他的形式,如條令、章程,則要有皇帝的特別詔令才能生效。雖然法律草案常常是由各個中央機關——參政院、正教院、各委員會製定和討論的,但要成為法律,必須經皇帝親自批準。參政院可以進行草擬,但在沙皇核準、頒布和納入章程之前不能公布、生效。按各機關的總章程的規定,皇帝“給參政院和各委員會的詔令,以及參政院給各委員會的指令,必須是書麵的,因為參政院和各委員會任何時候均不得發布口頭指令”。凡是詳細規定“國家大事”的詔令,不僅應寄發有關機關和省份,而且要通過各種途徑向全民昭示,以便所有人均能知悉,所以還專門規定,任何人不得以不懂法律作為借口。按照1722年4月17日的詔令,法律的解釋權隻屬於皇帝本人,隻有當皇帝不在時,參政院才可以作出解釋,但隨後必須由皇帝核準。
與之前沙皇隻限於在官吏擬就的詔令上簽字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彼得一世親自參與撰寫法律條文。彼得一世統治時期的立法條文以詳細清晰而著稱。彼得一世非常重視對法令的解釋,闡明道理,認為“說理高於一切美德,因為任何缺乏智慧的美德都是空洞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