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檔案中的曆史:清代政治與社會

鄉地保甲與州縣科派

——清代的基層社會治理

一、引言

鄉約與保甲製度是長久以來一直受到曆史學者關注的議題。早在20世紀30年代即有討論保甲製度的專書出版。[1]旅美學者蕭公權(1897—1981)於1960年出版的英文專書《鄉村中國》(Rural China)可謂研究19世紀保甲與鄉約的經典。[2]日本學者佐伯富也於20世紀60年代撰文討論清代的裏書、鄉約與地保。[3]三十多年後,山本進再論地保,範圍以乾隆以後的江南地區為限。[4]伍躍則從徭役製的角度探討明清的裏甲與保甲,尤其對裏長與保正部分著墨較多。[5]中國大陸學者對保甲與鄉約問題一向關注。近年來不少學者如常建華、楊國安、段自成、孫海泉等都有論著討論保甲、鄉約與鄉村治理的關係。[6]經過學者這麽多年的研究,一般認為我們對清代鄉約與保甲製度的發展的認識有了一個基本的輪廓。清朝建立後,一方麵沿襲明代的裏甲製度,在各地設立裏長、甲長,負責催督錢糧與承充差役;另一方麵也在地方建立保甲製度,先是實行總甲—甲長二級製,康熙四十七年(1708)以後確立了保長—甲長—牌頭三級製的架構,到了乾隆三十七年(1772),保甲取代裏甲的人丁編審工作後,這個製度已遍行全國,且亦承襲先前裏甲承充州縣科派的差役,與鄉約一同成為“在官人役”。同一時間,許多地方在保長之上另設一上級“地方”,而有了“地保”稱呼的出現。[7]

不過,通過“中央研究院”曆史語言研究所收藏的內閣大庫檔案及相關文獻,我們看到的是不同的景象。保甲製在地方上的執行並不是那麽的秩序井然、階段分明,而是新舊雜陳,總甲、保正同赴州縣衙門作證。“地方”也不是保長的上一級。地方上固然有以“地保”相稱的情形,但也可見到“保地”連用的時候。本文嚐試論證有清一代中央對於地方如何落實裏甲與保甲規條並未強製規範與要求,而州縣等地方官對於如何科派裏保甲長與鄉約以掠取資源的興趣,應該遠大於對催督糧務與緝盜安良的關懷。本文首先討論保甲與裏甲的組織名目,然後探討州縣對鄉約與保甲的科派,試圖將二者聯係起來討論,期望通過對清代鄉約與裏保甲機製的再認識,可以進一步思考清代基層社會治理的兩個問題:一是國家對基層社會的掌控,二是朝廷與地方對於如何處理鄉地保甲長人選問題的不同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