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逃避這無法承擔的需索與難堪,一般人都會選擇離開,但可能很難如願,就像於成龍所說的,“求脫離而不可得”。依照朝廷的設計,裏甲保甲長與地方的人選應是由鄉人“士民公舉誠實識字及有身家之人報官點充”。乾隆二十二年(1757)更定保甲之法時,訴諸文字,並另定甲長三年更代,保長一年更代的辦法。至於鄉約,則由鄉人“公舉六十以上、業經告給衣頂,行履無過,德業素著之生員統攝;若無生員,即以素有德望六七十歲以上之平民統攝”[164]。然而,實情是,在不少地方,無論鄉約或裏保甲長與地方,都變成輪充之職。例如,乾隆元年(1736),陝西省高陵縣白家村人白希良之子本該輪充甲長,但因為他已隨繼父搬到二十裏外的鹹寧縣居住,無法承辦,於是請其堂兄代為充當,答應給他“幫銀九錢”。[165]又如,雲南易門縣鄉約“向係依次輪充”。嘉慶十一年(1806)春間,適屆更換鄉約之期,該縣知縣揭芝蘭向“每名索錢數千文,方準更替”[166]。而也有些地方的鄉約、保甲長,如四川巴縣,不是一年或三年一換,縣官往往以“承充未久,不準更替”駁回簽呈,常有數年或十數年一換,甚且還有父子相承的情形。例如,巴縣慈裏的何洪卿與吳美章自乾隆十七年(1752)起分別承充保長與鄉約,“同辦一十七載”[167]。巴縣較場鄉約曹永豐雖因年老獲準辭退,但鄉約一職仍由其子曹正祥承接,且縣正堂仍要傳諭前者“不時稽查伊子曹正祥,俾無於誤為要”[168]。
既然承充鄉約、保甲長、地方成為輪充公務,無可避免,有人會設法在事前鑽充衙門差役,企圖以一人難充二差為由,免去輪充鄉約、保甲長與地方之災。例如,巴縣直裏八甲鄉約何殿卿議簽李國仕承充鄉約,趙世遵承值保長在案,但李趙二人卻先一步鑽充衙門刑書與快役,免去承充二職之苦。[169]然而,檔案中最極端的例子是,有人寧可不要性命,也不願承充鄉約。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初一日(1788-04-06),河南林縣東姚集人張有不願充當鄉約,遂托人向承辦刑書王美表明願給三千文錢為酬,請他代為告退。王美嫌少沒有答應,表示如果出錢七八千文,則可告病求退。最後雖然雙方議定以六千五百文錢成交,但張有因為籌不出錢來,“一時情急,乘間投井,跌傷頭頂並擦傷胸膛殞命”[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