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檔案中的曆史:清代政治與社會

皇權為中心的權力競逐:以清雍正十二年官缺更定為例

一、前言

傳統中國專製體製下的君臣關係一直是學者關注的焦點。君臣關係落實到政治運作層麵就是皇權與官僚集團間的互動關係。一般人認為,傳統中國的專製政治在清代發展到了高峰。不過,檔案數據顯示,在清代皇權固然是一切權力、政策拍板的源頭,但官僚集團麵對皇權之時也不是處於全然被動的態勢,因為前者意誌的實踐仍要仰賴後者的執行,二者在某種程度上其實是相依相存的。另外,雖然同屬官僚集團,但中央與地方官員由於所處位置的不同往往處於相互競爭的地位。因此君臣關係其實是一個彼此不斷交涉的過程。本文主要利用雍正十二年(1734)的官缺更定為例,呈現這樣一個君臣之間的交涉過程,以說明即使在皇權高漲的清代,地方督撫如何運用策略,在不違背既定政策的情勢下達到更改官缺,掌控地方人事權的目的。

首先讓我對清代的官缺製度略做介紹,以導入對雍正十二年(1734)官缺更定的討論。清初對於道員、知府以下,知縣以上外官的銓選,除了由吏部掣簽月選外,在若幹特殊地區,如苗疆、邊地、煙瘴、沿河、沿海等州縣地方,地方督撫可就所屬人員中,揀選適當人選,題請補授。但這樣的外官題補辦法一直要到雍正六年(1728)廣西布政使金鉷(1678—1740)提出以“衝”“繁”“疲”“難”四項指標訂定官缺繁簡後才成為定製。[1]我於二十年前曾對金鉷的辦法做過初步的探討。[2]簡而言之,金鉷的方案是以“衝”“繁”“疲”“難”四項指標定員缺繁簡,也就是以有無指標來判定員缺是“要缺”或“簡缺”。隻要有指標,無論是專有一項,或兼二、兼三,或四者俱全,就是“要缺”;反之,沒有指標就是“簡缺”。所謂“衝”,是指“地當孔道者”,也就是地處交通要道;所謂“繁”,是指“政務紛紜者”,也就是政務繁重;“疲”是指“賦多逋欠者”,也就是地瘠民貧,未能完賦;“難”是指“民刁俗悍,命盜案多者”,也就是地方多刁民,治安不佳,難以治理。凡是“要缺”,無論是或專或兼或四者俱全,都由督撫於所屬州縣官員內揀選調補,而隻有無字“簡缺”才歸吏部銓選,以期達到“人地相宜”,有益吏治民生的目標。吏部經過將近四年的研議,始於雍正九年(1731)十二月定案。然而,吏部的方案卻大大削弱了督撫的調補權。根據吏部的辦法,隻有四項俱全或三項相兼之廳、州、縣缺才由督撫調補,其餘仍歸吏部月分銓選。它的考慮是,員缺中四項指標兼有二項或一項的數量太多,“十居八九”,現任屬員恐怕不敷揀選調補之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