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德國納粹運動與納粹專政

第二節 監控與鎮壓機器

一、司法納粹化

司法係統在一個國家的政治變動中大多具有滯後性。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在德意誌帝國母體裏形成的法官隊伍,在魏瑪共和國時期變動不大。他們屬於文官係列,但地位低於行政係列的官員。其收入適中,升遷的機會也很少,綜合社會地位遠不如英國的同行。因而,攻讀法律專業的優秀學生,首選的職業是行政官員,也有不少人去當私人律師。多數法官對民主政體有反感,成為右翼保守勢力的堡壘。他們的所作所為,被認為是魏瑪共和國政治生活中最黑暗的一頁,並成為促使魏瑪民主體製覆亡的助力。由於曆史和國情的原因,法官隊伍作為整體,並沒有形成一個強有力的獨立職業團體而矢誌維護法律的尊嚴,甚至在必要時對抗政府。然而作為個體,法官們還是受到西方國家普遍流行的“司法獨立原則”的影響,力圖排除政治壓力對審判程序和結果的影響。當時德國法院流行一句名言:“立法者是獨斷獨行的,除去他自己在憲法或其他法律中所訂立的約束外,不受任何其他約束。”一般情況下,法官一旦被任命,便終身任職,不能被免職或調任他用。這一現狀對納粹當局的“一體化”意圖是一個很大的障礙。

納粹黨的最終目標是建立一個納粹主義原則高於法製的“領袖國家”,具有相對穩定性的法律條文對實現這個目標是一種障礙。因而,就如納粹當局沒有公開廢除《魏瑪憲法》,而是采用各種手段將其實際上化為烏有一樣,他們對具體的法律體係也使用了同樣的辦法。

在宣傳上,納粹頭目們都否認傳統的法律理念,鼓吹“領袖原則”是納粹權威概念的基礎,也高於傳統的法律理念,因為元首希特勒作為命運指定來領導德國的人物,他表達了全民族的意願,任何具體的法律條文都可能製約他的行動自由,尤其是那些由迂腐並受到自由主義思想毒害的法律專家們製定的條文。1928年,希特勒在一次會上說:“這個世界上隻有一種法律,即置身於自身力量基礎上的法律。”而納粹內政部長弗裏克的話則更為直白:“一切對民族有利的東西都是合法的,一切損害民族的東西都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