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德國納粹運動與納粹專政

三、經濟掠奪

在經濟上,納粹政權秉承和發展了中世紀時代的野蠻做法,把占領區作為掠奪對象。不過,在具體手法上,因地因時而異。

最直接的,是索取占領費。根據一般規律,占領者隻能向占領區收取占領費,然而在歐洲戰爭期間,德國除了向法國、比利時、荷蘭、挪威、希臘和南斯拉夫等典型的占領國收取這種費用外,還以“上繳金”、“防務捐贈”等名義,向其他國家索取類似費用。根據1907年《海牙公約》第49條規定,占領費的數額,“隻應限於駐軍或該地行政管理的需要”,然而納粹當局卻是根據自身的需要尤其是各個國家的支付能力來確定數額。在波蘭,以“總督轄區為換得軍事保護而對帝國防務的捐獻”為名的“防務捐贈”逐年增加。1941年的數額為1.5億茲羅提,招致德國財政部的惱怒,1942年春天即增加到5億茲羅提,晚些時候又猛增到13億茲羅提。當時德方提出的理由是,它在總督轄區的駐軍數約達40萬人,每月需花費1億茲羅提的費用,因而1942年全年需要13億茲羅提,但實際上,當年德國的駐軍僅為8萬人。1943年,德國財政部開出了30億茲羅提的數額,並提出“總督轄區應將2/3的財政收入上繳給德國”的苛刻要求。在法國,德軍將士的親屬安裝的假牙,包括金銀製作的牙套,所需費用也列入占領費之內。據估計,這類支出所占的比重高達75%。在丹麥,僅1942年一年,就向挪威的占領軍總司令部輸送了2.2萬頭牛、1.75萬隻豬、2870噸黃油、近500噸果醬、80萬隻雞蛋、3000噸水果和蔬菜,另外還要將大量的活牲畜、黃油、奶酪、雞蛋和海魚直接運往德國。連德國士兵與丹麥婦女所生的孩子,其撫養費用也列入了占領費之中。1944年上半年,丹麥每月支付的相關費用達8600萬馬克之多,超過了其1941年收入的3倍以上。在比利時,起初占領費用為每月8000萬馬克,1941年初上升到1.2億馬克,很快危及到比利時貨幣的穩定性,因而被迫下降到原來的數字。然而,德國軍方總會尋找各種借口,每月增加2000萬~3000萬馬克,因而到1941年9月,又回到1.2億馬克。這樣,比利時每月必須交納的款項超過其常規稅收收入1倍多。為了占有比利時的41噸黃金,德國又提出收取“額外占領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