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敦煌文獻與唐代社會文化研究

第二節 “三賈均市”的製作

唐代定期對市場上的同類物品評定為上、中、下三種價格,這在敦煌吐魯番文書中多有反映。如四川圖書館藏《唐沙州某市時價簿口馬行時沽》第4行:“上蕃丁婢壹口,直錢叁拾阡文,次貳拾伍阡文,下貳拾阡文。”又第6行:“上家生細敦父馬壹匹,直柒拾阡文,次陸拾阡文,(下缺)。”[19]按照朱雷先生的理解,沙州市場中從事奴婢和馬匹交易的行業為口馬行。在口馬行中,成丁的少數民族婢女被劃分為上、次、下三個等級,依次標價為30000文、25000文和20000文。同樣,私家蓄養的“細敦父馬”價格,雖然略有殘缺,但依然可以看出是按照上、次、下三種等級來定價的。

西州市場上匯聚的各種商品,同樣是按照同類貨物的等級來估價的。這在《唐天寶二年(743)交河郡市估案》(以下簡稱《市估案》)中有明確體現,有關學者如仁井田陞、池田溫、王仲犖、李錦繡等已有揭示,此處僅列簡表,以作說明。

表3-1 《市估案》所見諸行物品三價表

需要指出的是,《市估案》所見的貨物非常廣泛,計有絹帛、布匹、衣物、米麵、器物、香料、藥物、牲畜、果實等類,大體以行為單位,依次對行內物品按其等級標出上直、次直和下直三種價目。大穀3786《西州用練買牛簿》第9行:“已上壹拾壹頭,上等,都督判,頭別減壹匹取印。”又第24行:“已上壹拾壹頭,下等,都督注,準前減取印。”[20]這裏“上等”“下等”即“上等牛”和“下等牛”,它們的價格依例應有明顯差別。大穀8067《唐天寶十四載逃戶關係文書》第1—2行[21]:

上述四種物品(襆頭、鞋、靺和被袋)中,各有“次”“下”的等級標注及對應估價,大體與《唐律》所言“三等估”相合。又大穀文書3051+3057+3080《物價文書》[22]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