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敦煌吐魯番文書所見唐代“中男”承擔差役考
唐代的人口統計中,丁男和中男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因為丁男的多寡直接影響到國家賦役的征收與攤派。中男雖不繳納租調,也不承擔正役,但也要服若幹雜徭或色役。中男承擔的雜徭,日本學者宮崎市定[1]、池田溫[2],中國學者朱雷[3]、張澤鹹[4]、楊際平[5]、程喜霖[6]等,在相關論著中多有涉及,但總體比較零散,不成係統。相較而言,李春潤、朱淑瑤《略談唐代中男的徭役負擔》[7]、吳樹國《試論唐前期中男服雜徭的法定役期》[8]重點探討了中男服役(雜徭)的情況。然可惜的是,這兩篇文章都沒有充分利用敦煌吐魯番資料。本章在汲取前賢成果的基礎上,結合敦煌吐魯番文書,擬對唐前期“中男”承擔的雜徭與差科進行全麵梳理,進而觀察律令體製下“中男”的身份特征。
1.夫役
唐製,“凡丁歲役二旬”,丁男法定的正役期限是20日。《唐律》462條“丁夫雜匠亡”疏議曰:“丁謂正役,夫謂雜徭。”說明唐代的徭役有正役和雜徭之分。正役是以丁為單位,征發丁男從事國家大規模的工程建設;雜徭是以戶為單位,征發戶內的丁男或中男“充夫”或充使[9]。又《唐律》172條“應複除不給”疏議曰:“其小徭役,謂充夫及雜使”,可知雜徭又稱夫役或“小徭役”[10]。《白孔六帖》卷78《征役第七》“充夫式”條:“戶部式:諸正丁充夫四十日免[役],七十日並免租,百日已上課役俱免;中男充夫,滿四十日已上免戶內地租,無他稅折戶內一丁,無丁聽傍折近親戶內丁。”[11]既然丁男“充夫”服雜徭40日,可折免20日正役,說明正役1日相當於雜徭2日。中男服雜徭40日可折免戶內一丁之租,由此可知中男法定充夫的役期為10日[12]。阿斯塔那230號墓所出《唐西州下高昌縣牒為差夫役事》[13]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