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敦煌文獻與唐代社會文化研究

第二節 募兵製下兵士“春衣”的發放

與前代相比,唐代“春衣”“冬衣”的賞賜和發放比較廣泛,其中最主要的是募兵製下健兒(兵士)的“春衣”“冬衣”發放。安史亂後,邊防軍的衣資供應往往是造成唐代中央王朝與藩鎮關係緊張乃至對峙的敏感因素。

唐初承隋製,設製軍府。府兵征自民間,“戶有三丁點一丁”。遇有戰事奉命出征,自備軍用武器和糧餉。貞觀十八年(644)太宗東伐高麗,“發天下甲士,招募十萬,並趨平壤”[8],開始臨時招募出征士兵。以後隨著戰事的頻繁和邊境線的漸趨延長,募兵愈加廣泛。士兵的軍資裝備一般由當地政府供給,“不足則自備”,若自備有困難,“貧富必以均焉”,通過親鄰互相資助來解決[9]。同時,唐王朝對戍邊士卒實行衣物賞賜製度,而且賞賜不限於漢族兵士,伊、西州諸種胡兵及部落酋長均在被賞賜之列,賜物可能均於涼州領取[10]。開元二十五年(737)玄宗頒布詔書:“自今已後,諸軍鎮量閑劇利害,置兵防健兒,於諸色征行人內及客戶中召募,取丁壯情願充健兒長住邊軍者。每年加常例給賜,兼給永年優複。其家口情願同去者,聽至軍州各給田地屋宅。”[11]第一次用詔令的形式將早已存在的募兵事實固定下來,從而形成穩定的軍事募兵製度。在這種製度下,凡丁壯一旦簽為健兒,即免除一切賦役。隨軍家屬可在戍邊軍州分得田地屋宅定居,而且依製可以定期得到國家的賞賜。“每年加常例給賜”。那麽這種“加常例給賜”是指什麽呢?

《唐會要》卷78《諸使雜錄》載,大曆十二年(777)中書門下狀奏:“諸州團練守捉使請一切並停。……兵士量險隘召募,謂之健兒,給春冬衣並家口糧。”《通鑒》卷225代宗大曆十二年亦載:“又定諸州兵,皆有常數。其召募給家糧、春冬衣者謂之官健。”其中“官健”,胡三省注曰:“兵農既分,縣官費衣糧以養軍,謂之官健,猶言官所養健兒也。”[12]募兵製下兵士(健兒)由官府“費衣糧”以供養,也就是說,兵士的衣裝口糧均由國家定期提供。且就衣裝而言,“春冬衣”並稱,表明兵士的全年衣物分春、冬兩次發放。對此敦煌文書亦有所載,《張淮深碑》“甲士春冬,例沾衣賜”,即言兵士每年春冬兩季依例得到衣資賞賜。P.2942《唐永泰年代(765—766)河西巡撫使判集》第31行“豆盧軍健兒卌七人,春賜請加”,第39行“豆盧軍兵健共卅九人,無賜”。“春賜”即春衣和糧料的賞賜,但真正得到賞賜的僅有8人;第43行“甘州兵健冬裝,肅州及瓜州並訴無物支給”[13],可知駐防甘州兵健的“冬裝”(冬衣)問題,國家已不能按時發放,因而需要地方州府自行解決。顯然,此時的“健兒”已是專為國家戍邊以換取衣糧,資以為生的職業兵了。這就是前所謂“加常例給賜”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