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敦煌文獻與唐代社會文化研究

第三節 官奴婢、番戶、雜戶的“春衣”發放

《唐六典》卷27《典倉署》載:“凡戶奴婢及番戶、雜戶皆給其資糧及春冬衣服等數,如司農給付之法。”“戶奴婢”即官奴婢,主要有犯罪籍沒和戰事俘囚兩類。史載,“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似表明犯罪籍沒是官奴婢的主要來源。官奴婢當中有些技藝特長的被分配到中央內外諸司,長年執役勞作,成為唐代官府手工業的重要勞動力。沒有專門技藝的則統一配隸司農寺,參加農業生產[35]。“番戶”“雜戶”皆由官奴婢放免而來,“一免為番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番戶、雜戶分番服作,番戶一年三番(番各一月),雜戶兩年三番。服役期間番戶、雜戶與官奴婢一樣可以得到國家的資糧供應及“春衣”賞賜。其“春冬衣服”支給情況參見表5-1。

表5-1 唐代官奴婢春冬衣服支給簡表

看來,官奴婢的“春冬衣服”發放有“丁”與“非丁”及“奴”與“婢”的區別,至於番戶、雜戶,依例當與官奴婢相近,具體如何支給則不甚明了。李錦繡《唐代財政史稿》(上卷)提到,太仆寺屬下的官營牧馬監中,諸牧監尉、長、戶奴婢等都有“春衣”“冬衣”支給的製度,就供給來源來說亦屬兵賜給衣範疇。至於地方州府的公廨奴婢,則其衣資由地方當司供給[36]。太常寺教坊樂屬下的樂師、樂工也有“春冬衣糧”的賞賜。後周廣順元年(951)太常卿邊尉“請添召樂師,令在寺習業。敕太常寺見管兩京雅樂節級樂工共四十人外,更添六十人……仍令三司定支春冬衣糧,月報聞奏。其舊管四十人,亦量添請”[37]。“樂師、樂工”似由太常寺從良人中招募而來,因而其身份地位應較番戶、雜戶為高。他們在太常寺直接管理與組織下專習歌舞,成為專業的國家級樂舞音聲人員。後周王朝則定期供給他們“春冬衣糧”,作為他們充官服役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