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六典》卷六《尚書刑部》雲:“凡格二十有四篇。”其下注曰:“以尚書省諸曹為之目,共為七卷。”又曰:“皆以尚書省二十四司為篇名。”根據唐代中央三省六部的建置,尚書省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長官為尚書、侍郎。每部屬下又有四司,長官為郎中、員外郎,輔助尚書、侍郎處理本部各種具體事務。“尚書省二十四司”指隸屬於六部之下的二十四個行政機構,即二十四司。每司皆有相關的管理條例或法規,稱作“格”,作為各司處理行政、禮儀、軍事、司法及宗教等事務的法律準則。
一、吏部
尚書吏部是六部之首,“掌天下官吏選授、勳封、考課之政令”[34]。大致說來,凡官員之銓選、考課、封爵和勳賞,吏部均要參與其中並發揮主導作用。其屬有吏部、司封、司勳和考功四司。
1.吏部格
吏部司有郎中、員外郎各二人。郎中一人掌文官階品、朝集、祿賜、告身及節假等事,另一人負責流外官(即九品以外職事官)的選任;員外郎一人掌選院,即檢勘選人文書和檔案資料,因其地在選曹之南,又稱“判南曹”。另一人處理本司日常事務,故稱“判曹務”[35]。《吏部格》即是與此相關的法規或格條。
天寶十三載(754)五月,吏部奏:“準格,伎術官各於當色本局署員外置,不得同正員之數。”[36]所謂“伎術之官”指諸司機構中那些從事醫術、陰陽、卜筮、圖畫、工巧、造食、音聲及天文等的伎藝人員。唐製,“凡伎術之官,皆本司銓注訖,吏部承以附甲焉”。比如,秘書、殿中、太仆寺等機構中的伎術官員,“唯得本司遷轉,不得外敘”[37],並由尚書吏部具體負責實施。因此,吏部奏中的“準格”即指《吏部格》,而其所奏應是吏部格中有關“伎術官”遷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