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子年閏八月七日(1900年9月30日),《申報》以較大篇幅刊登了一則《濟急公函》。公函最後是“東南救急會開辦大略章程四條”:
一、此係仿照紅十字會意辦理,各省集款匯交上海中國通商銀行暫收,由同人妥商劃撥,至少以十萬金為度;
一、現在在京之江蘇、江西、安徽、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四川、山東、河南、湖南、湖北各省紳士商民,及各直省京朝官,均應接濟,即請各該省公舉一人經理,酌量人數勻濟,至多每一人不得過一百金;
一、收受此款者,或即出京,或仍留京,均聽自便,其有出京而百金仍不敷者,天津由救濟善會,德州由濟急善局隨時添助;
一、此係東南官紳商民合力籌辦,其收受此款者,將來歸還與否,均聽其便,有則全數撥充振需。
以上四條,係開辦大略,如有未盡事宜,隨時續議。至各省同人,如有專款濟其親友者,請將在京住址詳細開示,不論多少均可代寄。
不知是筆誤,還是其他原因,該章程在《申報》與《中外日報》上均被稱為《東南救急會開辦大略章程》[4],但也僅此一次,此後均稱“東南濟急善會”或“東南濟急會”[5]。無論是“東南救急會”,還是“東南濟急會”,“東南”二字都成為著力強調的字眼,如該章程第四條特別表示“此係東南官紳商民合力籌辦”;第二條之援救對象,所列舉之“江蘇、江西、安徽、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四川、山東、河南、湖南、湖北各省”,也是以東南各省為主。這表明濟急善局成立之後,其專濟江浙人士的公啟和章程所引起的爭議,對東南濟急善會的發起者產生了必要的影響與作用,故變“江浙”為“東南”。在救援對象上,並不僅限於“各直省京朝官”,也包括“各省紳士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