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庚子救援研究

第二節 京官:中央與地方之間

京官,顧名思義,相對於外官而言,指官於京師者,既包括科舉“正途”出身的翰詹科道及各部院司堂官,也包括捐納出身“分發各部院的小京官”。[33]無論何種出身,京官與籍貫均關係緊密。從科舉製度來看,“自明洪武二年(1369年)詔天下各府州縣皆置學校,每學皆有教官與生員額數。惟生員可參加鄉試,中試者成舉人,惟舉人可參加會試,中試者成進士。科舉與學校製度不但有了密切的聯係,並且科舉與學校全部根據地籍”。此後又有“試子籍貫登記的通則”,“生員鄉試前必須各具”“年甲、籍貫、三代”。清承明製,而執行更嚴。[34]毫無疑問,科舉製度中有關士子籍貫的規定,強化了各省士子的籍貫意識。同時,為了保證各省各州縣均有士子能夠選拔出來,科舉製度中又有“州縣學額”“鄉試中額”等規定。[35]在會試中,對於“邊遠省份,如雲南、四川、廣西、貴州,有一定名額的保障”,“計省之大小、人之多寡,按省酌定取中”,“惟各省取中名額,則大抵按應考人數多寡分配”。[36]由此可見,科舉製度保證了各省均有士子得以考中進士,從而也保證了官員的來源涵蓋各省。當然,京官也不會例外。也正是因為各省均有人在京做官,故庚子救援時的救援對象,以“東南各省”為主,實際包括了“江蘇、江西、安徽、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四川、山東、河南、湖南、湖北”等十四省京官,而張之洞、劉坤一、袁世凱之“三帥款”則涵蓋各省,張之洞本人更是撥款“指濟”直隸京官。

從捐納製度來看,京官與籍貫也關係匪淺,一方麵是各省捐生要由各省同鄉京官“具印結作保”,才有機會成為候補京官或外官;另一方麵則是各省京官主要仰賴各省捐生繳納的印結銀以度日。胡思敬在《國聞備乘》中言:“軍興以後,捐例開,仕途雜,入京引見者多假冒,吏部不能詰,乃令取具各同鄉京官印結,始準注選或掣簽分省補用。外吏既須京員出結,即不能不稍事應酬,此亦人情之常,不須繩以苛法。其後捐生益多,出結者益眾,饋遺多寡無定數,則必有相爭相軋之情。於是京曹出結,官始分省,各設印結局,派專員管理而均分其數,罔有議其非者。”[37]郭則澐在《十朝詩乘》中亦有類似敘述:“捐納例開,廷議慮品流淆雜,令同鄉五六品京官具印結作保。部員眾多,又恐有扶同及爭執等弊,各省籍乃各設局管理,而酌取其費,同鄉五六品京官勻分之,幾同功令。”[38]張德昌在《清季一個京官的生活》中寫道:“浙江省的印結銀由浙籍在京官員中之進士出身者輪流管理分配事宜,每月結算,按總數之多少,分配於各京官。”[39]在張德昌看來,“這每月分配的印結銀便成了一般京官生活之主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