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若愚先生曾在《中國文學理論》一書將王夫之的思想歸為形上理論,因其講“天”之處頗多;但布萊克認為,王夫之的文學思想同樣可歸屬於表現理論的範疇。因為劉若愚稱為“形上”的因素也隻是中國傳統表現理論的一部分,中國人傾向於將個體視為更大有機體的一些部分,因此當人們表現個人時,也等於是在表現宇宙之理。可見,“西方表現主義強大的個人主義傳統並非西方之外表現理論的必要成分”[80]。
那麽,文學“表現”的性質到底如何?對宋代理學而言,文學是對聖人之道的表達;但另一方麵,文學也被認為是作者內心的自然流露,表現作者的心靈。這兩種觀點並不矛盾,同一部作品既可以遵循道德的或形而上學的原則,也可以有個人意識的表達。布萊克指出,王夫之文學思想的最顯著特征可以被追溯到對“整體主義”(holism)或“連續性”(continuity)的追求,而這與對“道德”的關注不可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