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學界對捕巡官員進駐鄉村並分管轄區的現象並非無人注意,但又多據律令條文將其視作“閑曹”、“冗官”,因而對“司”是否構成縣下一級政權持懷疑態度。近些年對若幹區域捕巡及其分轄區的研究,已部分揭示出捕巡轄區及其行政職能的區域差異,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製度條文與地方實踐之間的背離性。前揭吳佩林文以南部縣檔案中的行政與司法文書,確認了縣丞與巡檢司在其轄區內所享有的司法功能就區域性而言,廣東與南部縣皆有不同,它所呈現的是一個覆蓋全省的縣下一級轄區的態勢。那麽,追蹤捕巡官員在清代廣東基層行政中的職能,將進一步細化從知縣到鄉村間的管理鏈條,從而架起皇權、紳權相接觸的橋梁。
對於廣東捕巡官員而言,無論分防與否,其最初的製度設計皆與地方治安有關,因此,緝捕盜賊是其最根本的職責所在,無論明清皆然。與明代在唯一分防佐雜官——巡檢之下往往廣設幾十名到近百名不等弓兵不同的是,清代對弓兵數量進行了大幅削減,如番禺縣弓兵,“邑中原五巡檢司,鹿步司七十名,茭塘、沙灣、慕德裏、獅嶺各二十二名。國朝順治七年裁去弓兵各色,改為皂隸,每司僅各存二名”[74]。如此一來,“粵東巡檢衙門止額設弓兵二名,每名工食銀僅止三兩”,“以巡檢一官驅使,止有二役,平時既不足以巡防,遇事又不敷其差遣”,難免顧此失彼[75]。其巡邏力量是比較薄弱的。在商賈雲集、盜賊頻發之地,設置巡檢司已不足以彈壓時,往往必須移設更高級別的官員駐紮,如明清四大鎮之一的佛山鎮,“綿延十餘裏,煙戶十數萬,行鋪茂密,商旅交會”,繁華程度不亞於省城,原設有五鬥口巡檢司一員,根本不足以彈壓,故雍正十年時廣東巡撫楊永斌奏請添設同知駐紮,而原有巡檢則移設“人丁繁庶,港汊多歧”之平洲堡[76]。該地再設都司、千總,號曰“文武四衙”[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