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皇權不下縣?:清代縣轄政區與基層社會治理

六、餘論

施堅雅在研究中國城市及市場結構時,曾關注到清代行政中“非正式管理”的現象[174]: “清代地方行政基本策略的一個明顯問題,是如何謀取地方縉紳和商人的協助,使他們成為官僚政府的非正式代理人,但又不至於增強他們及其副政治機構的權力,而釀成對官僚統治的威脅。”[175]他注意到幾百名巡檢及同知等各類佐貳之職被派駐在非行政中心地的現象,並認識到,“還有一級有爭議的更低級行政機構處在萌芽之中。有些縣級區劃包含有司,……但司從未被看作縣級以下的正規行政區劃”,進而提出“縣以下行政分區的性質,其官署與經濟中心地層級中較低各級的組合程度,以及兩者對非正規地方管理的關係,這些問題的潛在意義直到現在才顯現出來。”[176]通過對廣東地區捕巡官員在清代新動向的分析,正足以呼應施堅雅的敏銳發現,並展示出明清之際在局部區域基層行政管理模式上的重大轉型,也即是縣下一級區劃逐漸確立的基本趨勢。僅僅廣東一地,根據光緒《廣東輿地圖說》的統計,就有251個名稱為“司”的捕巡官員轄區。誌書中有所謂“縣之有司,亦猶郡之有邑”的說法[177],將“司”與“縣”的關係比擬為“縣”與“府”,是將“司”視作縣下一級區劃,正反映出清代在基層行政管理體製上的重大調整。

附:捕屬再考

清代典史、吏目等佐貳官一般均有緝捕之責,故常被稱為捕廳,其所屬區域也被稱作“捕屬”。以往對“捕屬”這一名詞,因僅僅是縣佐官,而其所轄僅僅是縣下小區域而已,故一直未曾引起關注,對其真實含義一直是不太清楚的。鄧之誠在《骨董瑣記》中就注意到“捕屬”一詞的存在,但並不理解其涵義。冒廣生《題關潁人戊戌童試題名冊》第三首時,有“司捕南番籍貫分,捕為寄籍外江人”的句子,並注稱“粵籍有司、捕之分,司屬皆土著,隸南海;捕屬十九外來官、幕之子孫,隸番禺”。將捕屬理解為外埠寄籍之人,且是屬番禺而非南海,而司屬的即是南海本籍人而言。顯然,冒廣生此言有誤,並非僅有番禺有捕屬,南海也有捕屬。汪宗衍就認為“冒廣生生於廣州都府街,又以廣生命名來作紀念,住在廣州幾十年,平日又愛談廣東掌故,隻知道番禺有捕屬,而不知南海也有捕屬,那足以反映捕屬這個名詞知道的人們不會很多了”[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