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皇權不下縣?:清代縣轄政區與基層社會治理

二、縣轄政區行政職能的行使及與地方社會的關係

清代知縣之全部行政,其大要者乃“刑名錢糧”,又有其他各類行政事宜。以現今所見清代南部檔案而言,並未見到分防縣丞、巡檢負責錢糧事宜的資料。文書中主要是訴訟案件及其他行政事務,以訴訟為最多。南部縣訴訟案件一向繁多,光緒年間的知縣羅某就哀歎“本縣蒞任將及一載,訟事繁多,案牘如麻”[20]。光緒年間袁用賓所編《南部縣輿圖說》中也稱“本邑民情好訟,往往因口角細故及雞豚之爭,釀成控案,彼此糾纏不歇,甚至敗產傾家”[21]。

(一)巡檢職能試析

第一,作為僚屬官的巡檢。雍正年間,巡檢尚駐西河口。當時清軍入西寧戰後,官兵陸續返程,四川總理鬆潘糧務驛鹽道劄飭沿線州縣預備支給員役兵丁沿途所需口糧、草束,南部縣正堂轉飭巡檢辦理[22],並令其迅速將支應過回官兵米草數目造冊申報至縣[23]。後官兵撤回時,令該巡檢至縣東之新鎮壩地方接濟糧草[24]。接濟糧草的任務主要是行使巡檢作為知縣僚屬官的職責。

這一時期,巡檢職權還沒有明確的縣下分轄的概念。以雍正十一年南部縣協助查辦嶽鍾琪案為例。雍正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南部縣接保寧府信牌,令協查嶽鍾琪在川宦資一案,知縣交予時任西河口巡檢司巡檢何憲辦理。該巡檢至“縣屬地方,逐戶挨查”,並未查出嶽鍾琪有“借貸、合夥、寄頓、收藏”等事[25]。該巡檢的協查範圍是全縣戶口,此時尚無分轄區的概念。

即使富村驛設巡檢,分轄三鄉後,巡檢仍需從事其他與分轄區無關之事。如光緒年間,南部縣西路界碑損害,知縣即命巡檢協助辦理。

特用府正堂署南部縣事即補軍糧府加三級記錄五次記大功二次沈

為飭修事。案準前縣移交,據該巡檢申詳、保正汪天保具稟界碑損壞一案,據此查界碑一事若令鄉保牌甲承修,該民人等均屬苦寒,從何措辦。今本縣捐廉銀四兩,除封發外,合行劄飭。為此,劄仰該巡檢即將銀兩收明,轉交該處附近鄉保碑甲,克日用好石另刻“南部縣東[西]界”五字碑記,立於原處,以明界所並令該處鄉保牌甲等隨時保護,認真稽查,仍將豎立日期,具文報查,毋違,特劄[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