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皇權不下縣?:清代縣轄政區與基層社會治理

三、南部縣轄政區的“典型性”與“普遍性”:再論佐雜的司法權限

南部縣縣丞與巡檢司各劃轄區並負有較多行政職能的案例在更大區域內,是否依然具有適用性,是一個透視清代縣轄政區行政職能及其基層管理方式的窗口。尤其需要保持警惕的是,南部檔案中呈現的大量縣丞、巡檢司承擔行政職能的案例,雖確鑿無疑,然而,如果翻開《南部縣誌》[50],我們會驚訝地發現關於上述種種縣轄政區的情況,方誌中無一語記載。這同樣提醒我們,對於全國大多數地區而言,方誌幾乎是我們觀察該地域縣轄政區的少數幾個乃至唯一來源。這不能不使人感到警惕,方誌中缺少記載也許並不代表這些縣轄政區的無足輕重。更大的可能是,它們在曆史構建中“失語”了。依據零散的資料構建出的其他地域縣轄政區及其行政職能,雖然隻是對曆史微弱的反映,但已足以使人驚訝。

製度規定“佐雜不準擅受民詞”與實踐中佐雜普遍分區受理詞訟之間是一個介於公開與半公開的“潛規則”。“潛規則”運行既久,以致連佐雜乃至其上級機關、“讀律老手”都把佐貳受理刑名看作是再正常不過的事,反而對“質疑”表示懷疑是否是讀律不熟,如巴縣縣丞的例子。巴縣是重慶府附郭縣,處於長江與嘉陵江交匯處,自古以來為戰略要地,史載其“東連荊楚,南接牂牁,人煙稠密,水陸衝衢,實為川東巨鎮中權扼要之區”[51]。故職官設置亦須嚴密方可保障嚴控態勢。初巴縣僅有知縣一名,雍正七年時連設白市驛縣丞和木洞鎮巡檢[52]。該縣丞、巡檢均各有分轄地麵,從檔案中知,縣丞、巡檢參與了大量地方刑名案件的審理工作。然而鹹豐年間卻有巴縣民人狀告縣丞擅受民詞。巴縣正堂收到該縣文生狀告白市驛縣丞擅受民詞之事,隨即轉飭該縣丞查照牒複。八月初四日該縣丞在牒文中滿腹委屈:

敝分縣察該生詞稱擅受各案等語,敝分縣察白市驛分縣衙門有分駐之責,額設仵作名半,遇有一切案件,例準就近管理,何為擅受?況該生所控各情俱係空言,毫無實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