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江南市鎮發達,以往對該地包括巡檢司在內的基層行政機構研究較多,得出了一些有新意的認識。但這些認識在一定程度上是局限於江南地區的材料,而佐雜分防製度始終是一項全國性的地方行政安排,故而從全國的視野來回觀江南地區,將對以往得出的若幹認識有所修正。其中以往研究中需要重新審視的有兩個問題:一是關於佐雜處理除警政以外的事務是“非製度性”安排;一是關於佐雜與市鎮管理關係。兩個問題具有一定的關聯,正因為普遍認為佐雜承擔了若幹“非製度性”職能,故而使得其在表象上成為“鎮長”一類的角色,正呼應了若幹研究提出的佐雜與市鎮管理掛鉤的思路。
以往關於江南地區佐雜的研究,已經看出除了固有的警政防衛職能以外,這些佐雜還具有管理海塘、處理民間基層訴訟等多重職能,並被認為是出於地方便宜從事所形成的“非製度性”安排,本身並不被製度認可。如太田出在舉出鄉鎮誌中所記載的佐雜代行民事乃至輕量刑事案件的審理時,特別指出“不僅是審理的代行,本來佐雜連訴狀的受理都是要禁止的”;趙思淵在對蘇州府巡檢司的研究中,將巡檢司所承擔的治安防衛以外的其他職責稱為“非製度性職責”,並認為是或出於當地習慣,或出於長官的人事安排,並指出訴訟是巡檢司權力所可能達到的最遠邊界,並列舉了鄉鎮誌中的巡檢司承擔訴訟的案例。
如果從全國的視野,尤其是南部縣縣丞、巡檢司的個案來看,佐雜承擔一定的民事訴訟權不僅不違背典章製度,反而正是官方授權的結果。如前章南部縣縣丞與巡檢司的奏設檔案就是最好的證據。
隻是佐雜承擔民間細事審理權並非是所有佐雜都具有的,它需要在設立時單獨奏請,單獨授予,並通過案例的方式,在其他佐雜設立時援引,從而獲得相應的司法審理權。這也是為什麽江南鄉鎮誌中有的明確記載著某某巡檢號曰“青天”而當之無愧地入誌,而有的巡檢司卻因擅受民詞而遭到處罰的原因。具體到江南地區,佐雜的職掌在若幹檔案中有零星的保留,如青浦縣七寶鎮縣丞,“凡該鎮有賭博、私宰、窩娼、私鹽、私鑄以及打降、訟棍應俱責成該員稽察查拿,牒縣究擬。遇疏防案件,照例查參。一切戶婚、田土之事,仍不得幹預”[77];江蘇蘇州府,“查吳江縣現設縣丞、主簿各一員,分管水利糧務,同城不難兼顧,應將縣丞移駐盛澤鎮,專司稽查賭博、窩娼、私宰、私鑄、奸匪、盜賊、地棍、打降。如有失察疏防,照例參處。一切戶婚、田土之事,仍不得幹預。”[78]諸翟鎮巡檢,“專司查緝上海、青浦、嘉定三縣聯界地方盜逃匪徒及該鎮賭博、酗酒等事,如有疏防,即將該巡檢參處,其戶婚、田土詞訟仍歸各該縣印官審理,不得擅為幹預。”[79]官方對其職掌進行了明確界定,除戶婚、田土以及命案不得幹預外,其他民間細事都有一定的處理權,承擔訴訟不僅不是“非製度性”的,反而正是官方明確的授權。乾隆《元和縣誌》更是明確宣示,“鄉鎮遼遠要害之處,更有巡檢之司,與武職同緝盜賊,得兼聽民訟”[80]。可見,鄉鎮誌中所載的若幹佐雜參與民間細事審理並非是“非製度性”的安排,而是官方明確授權的結果,官員參與若幹訴訟案件正是其職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