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皇權不下縣?:清代縣轄政區與基層社會治理

第七章 經征錢糧:福建、甘肅分征佐貳的形成及其運作

對清代州縣政府來說,“錢糧”是除“刑名”以外最重要的政務,能否完納賦額是官員考核最重要的指標之一。王業鍵在《清代田賦芻論》一書中,將田賦征收歸納為四種主要方式:直接征收和直接上繳,或縣衙征收和縣衙上繳(知縣直接領導田賦的征收和上繳);間接征收和間接上繳(知縣將征收和上繳均交給包稅商去做,自己從包稅商那裏收取一筆預先商定的數目);直接征收,間接上繳;間接征收,直接上繳。其中直接征收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納稅人將稅款直接交到縣裏,俗稱“自封投櫃”;另外一種是為了減輕從鄉下運輸到縣城的運輸等費用,各縣往往在各鄉設立“鄉櫃”或者派出書吏、衙役下鄉征收,前者要另交一筆附加稅,後者則難以避免吏胥的強取豪奪。間接征收是將稅款交給包稅商,這些又多為書吏和衙役所把持[1]。

然而,還有一種征收方式卻似乎從未被研究者所注意,這便是佐貳代知縣征收。這種征收不是通常所認為的協助知縣處理糧稅事務,也不是知縣臨時委派赴鄉征收,而是劃定州縣一定區域,獨立處理轄區內錢糧征收乃至上繳事宜,文獻中稱作“分征錢糧”。這一現象在全國各地都有零星的例子存在,最典型的莫過於福建、甘肅兩省。這一佐貳“分征錢糧”的情況是如何發生的,又對基層社會行政運作起到何種作用,是研究清代賦稅政策時應當予以關注的,但以往研究極少寓目於此,僅見陳祺助在研究台灣縣丞、巡檢司時簡單提到有一類征收錢糧的縣丞,但並未給予特別關注[2]。本章僅以福建、甘肅為例,基於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台北故宮等單位所藏的檔案資料,對這一特殊的錢糧征收形式予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