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皇權不下縣?:清代縣轄政區與基層社會治理

一、福建“分征縣丞”的設置及其成因

乾隆十六年,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定縣丞養廉事宜,其中提到了兩類縣丞養廉銀的區分:

奏為籌酌分征縣丞之養廉以免偏枯,以裨公務事。竊照閩省原設縣丞二十九員,內陸續題準移駐縣丞一十四員,如閩縣縣丞則移駐營前、侯官縣縣丞則移駐大湖、福清縣縣丞則移駐平潭、南安縣縣丞則移駐羅溪、同安縣縣丞則移駐金門、龍溪縣縣丞則移駐華封、漳浦縣縣丞則移駐雲霄、順昌縣縣丞則移駐仁壽、建安縣縣丞則移駐迪口、建陽縣縣丞則移駐麻沙、鬆溪縣縣丞則移駐永和裏、寧化縣縣丞則移駐泉上裏、上杭縣縣丞則移駐峰市、寧德縣縣丞則移駐周墩。向以地方離縣窎遠,故移駐彈壓,分割都圖、征收錢糧,一切戶婚、田土、詞訟準其審理,與知縣職任無疑,是以題明增給養廉,因其公事繁多,非閑曹可比[3]。

在這封奏折中,出現了“分征縣丞”一詞。這些縣丞承擔職能之廣泛,令人詫異,刑名、錢糧無不承擔,“與知縣職任無異”。到了乾隆十八年閩浙總督奏請定福建分防縣丞揀選題補之例時也稱其“既有分征錢糧,又令管理詞訟,所以佐知縣治理之不及,其職掌與知縣相等”[4]。為什麽要分設縣丞分轄,征收錢糧?這些錢糧征收以後,是上繳至縣,與州縣其他地域錢糧匯集解運,還是單獨上繳布政使司?

表7-1 乾隆十六年福建分征縣丞養廉銀變化

一切還是應回到這十四員縣丞設置本身,上述奏折中提到的十四員縣丞原來均駐於縣城,陸續於雍正中後期至乾隆初分防到鄉村。

表7-2 福建分征縣丞移駐時間

資料來源:《清世宗實錄》、《清高宗實錄》。

《清實錄》僅僅記載了事件本身而不及其緣由。在《雍正朝宮中檔奏折》中,筆者查到了雍正八年福建總督高其倬奏請移設福清縣丞駐海壇的奏疏,這是福建縣丞移駐鄉村的開端,從中可以透析福建設立分征縣丞的初衷。“福清一縣所管海壇一處,其地隔海,民人涉海遠出,到縣納糧結訟均屬不便。但臣再四細籌,其地雖設一縣,應將福清縣縣丞移駐於海壇。其縣丞一員應於通省揀選廉幹之員題調,即令其就近辦理征催、詞訟之事。至徒流以上之罪,其案件仍歸福清縣審擬完結。餘民間小訟即令就近斷結詳報,則詞訟、錢糧均易清楚,似為妥協”[5]。雍正帝也認為“此料理甚屬妥協”。到雍正八年正式奏準,並定於海壇之平潭建設縣丞衙署。海壇是一個海島,“周圍數百餘裏,其地可為一大縣視之”[6],且與縣治往來不便,是設置分征縣丞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