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皇權不下縣?:清代縣轄政區與基層社會治理

第八章 轄區轉換:州縣置廢與縣轄政區

譚其驤在《浙江省曆代行政區域——兼論浙江各地區的開發過程》一文中,曾談及以政區設置為依據探討地區開發的方法問題:

一地方至於創建縣治,大致即可以表示該地開發已臻成熟;而其設縣以前所隸屬之縣,又大致即為開發此縣動力所自來。故研求各縣之設治時代及其析置所自,驟視之似為一瑣碎乏味的工作,但就全國或某一區域內各縣作一綜合的觀察,則不啻為一部簡要的地方開發史[1]。

張偉然將此種研究地區開發的思路用現代地理學的術語概括為“最簡單、直接、有效的替代指標法”[2]。盡管近來對政區變革原因複雜性的認識已有了更多突破,但作為一種宏觀解釋長時段區域政區變革的動力方麵,這一“政區設置——地區開發”模式仍具有非凡的魅力,它與那種基於微觀的對單個政區或某個特殊時段區域政區建置變革的結論並不違背,隻是適用範圍不同而已。在筆者看來,從“地區開發”到“政區設置”之間依然存在若幹的環節需要更深入地揭示,尤其是出於一種前提——中國縣級政區的設置高度穩定,縣級政區的調整並非輕易可以做出——決定了在“地區開發”與“政區設置”之間存在若幹“中間環節”,這就是縣級佐貳官的設置。從明清新置政區的案例可以大量看到“地區開發”——設置分防佐貳——設置縣級政區這樣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它其實同樣存在廢棄縣級政區——設置分防佐貳的一套“逆向程序”,從而保持了這一模式足夠的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