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皇權不下縣?:清代縣轄政區與基層社會治理

三、“縣下轄市”改革臆想

古人在地方治理上取得了非常豐富的實踐經驗,這些經驗,對於今天同樣有極強的借鑒意義。具體到“縣轄市”改革上,筆者從清人的實踐中,認為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要避免官員增置。設置“縣轄市”立意本是好的,但切記地方上以此為借口,增置過多縣轄市官員。應當盡量利用已有的官員編製,進行調配而不可新設。“縣轄市”往往都設置在一些經濟強鎮,設置“縣轄市”後,為適應其經濟地位,必須在官員設置上比普通鄉、鎮要略高一些,才可調動地方工作積極性。考慮到我國目前縣級政府副縣長設置往往過多,因此,建議參考清代將縣丞、主簿、巡檢司等類似今天的副縣長一級的官員分防到地方上的案例,將若幹副縣長調任“縣轄市”的市長。對於副縣長而言,調動的積極性還是很高的,因有些副縣長往往隻是分管一定領域,實權性不夠,而調任“縣轄市”市長則具有全麵行政權力,且職級保持不變,對官員個人而言,利顯然要大於弊。

第二,要實行“縣轄市”定額製度。縣轄市改革剛剛試點,切記的是各地一哄而上,紛紛將鎮改為市製。這樣的教訓以往不是沒有過,在縣改市剛剛試點時,的確效果較好,所改的也是一些經濟強縣,但後來各地一哄而上,反而導致其背離了當初改革的目標。今天,“縣轄市”的改革也應注意避免再次出現類似情況。建議借鑒清代的經驗,實行“縣轄市”的定額製度,即在首次建置“縣轄市”時,由國家有關部門綜合考核其經濟實力、區位因素等條件後,確定各省“縣轄市”的設置定額,並基本固定下來。如今後各地經濟實力發生顯著改變,部分鄉鎮要重新升格為“縣轄市”時,必須將原有的“縣轄市”取消,回到鄉鎮地位上,從而保持“縣轄市”數量和結構的穩定性。一來,縣轄市不會出現一哄而上的局麵,從而真正保證縣轄市在鄉鎮體係中的獨特地位;二來,也消除了部分省政府不斷提出新增縣轄市的要求,也必將使其在申報縣轄市時更加慎重。五年或十年之後,可由國家根據彼時情況綜合考量,重新增加各省縣轄市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