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宋元明時期縣轄政區的萌芽
宋元時代,各知縣的僚屬官如果按照駐地的不同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基本上與正印官同城的主簿、縣丞、典史、縣尉等官,一類是分防在外的巡檢司。這兩類僚屬官在地方治理上到底存在怎樣的空間關係,其管轄半徑是以全縣整個空間為範圍還是僅僅轄屬縣境以內的部分區域,正是區分其僅僅是僚屬官還是可以作為分轄官的關鍵所在。這裏無法用每一個縣以下的職官設置及其職權行使範圍來驗證,隻能就製度規定和部分典型案例來做一說明,以顯示製度上的設計及整體的職責狀態。
巡檢司在宋代的情況比較複雜,既有跨府州的巡檢,又有設於縣以下的巡檢,前者地位尊崇,類似於跨府州的機構,不是本書關注的對象。而後者正是在宋元時代得到發展並在明清時期奠定了巡檢司在整個行政體係中的位置。本書關注的正是這類屬於縣級政區管理,駐紮於縣之下的巡檢司。
餘蔚已找到很精確地描述巡檢、縣尉分劃地界的事例。南宋嘉泰元年置婺州東陽縣尉,規定“東陽一十四鄉,合分為兩扇,兩尉共管九鄉,巡檢管五鄉”,存在縣尉與巡檢分界管理的現象。宋神宗元豐四年曾規定縣尉、巡檢分地而治,“諸縣尉惟主捕縣城及草市內賊盜,鄉村地分並責巡檢管勾,其餘職事皆仍舊”[1]。《慶元條法事類》中記載:“諸鄉村巡檢、縣尉每月遍詣巡捕[地界闊遠處所,巡尉更互分巡],於要會處置粉壁,州給印曆,付保正、副掌之,巡尉所至,就粉壁及印曆,親書到彼月日、職位、姓名,書字仍與本身曆對行抄轉[本身曆候巡遍賚赴州印押,州限當日給還]主管官逐季點檢。”可見,巡檢、縣尉各自有分地巡查的區域,但巡檢、縣尉恐怕主要還是負責轄區內的治安,於治安以外的並無太多涉及,仍見於《慶元條法事類》的記載,“諸巡檢不得輒勾保戶及以捕巡為名迎送,即因巡捕,不得以家屬自隨及帶兵甲入州域或館驛市肆要會處”[2],並不統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