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近代中國的鄉土意識:清末民初的地方領導階層與地域社會

第二節 清末地方自治的諸問題與秦錫田的改革案

宣統元年(1909)諮議局成立,僅限擁有財產者享有選舉權,並且受到來自督撫的嚴厲限製,地方議會的職能不能完全發揮,[27]所以曾有人指出其虛偽性。[28]然而,隨著近年對於立憲製度引進過程的關注,出現了嶄新的研究方法與解釋。[29]各議員所提出的議案中,呈現出不少地方社會所迫切期望解決的問題,亦即筆者認為地方精英人士關於自治的各種問題,姑且暫時擱置其議案結果,有必要探討他們提出議案的背景及意圖。

下麵檢討清末民初秦錫田力圖解決的兩個問題,闡明他所麵對的地方自治阻礙問題究竟為何。

一、浮收問題

宣統元年(1909)10月,江蘇巡撫瑞澄在江蘇諮議局第一回常會上提出“議整頓契稅方法案”,提出了研究關於契稅更有效的征收方法。其中,他列舉了曆年存在的回避登記、隱瞞契約的事實,以及契約金額虛報等不法行為,進一步指出了契約與實際情況不相吻合的事實:新公布的章程中,戶部所設的房產買賣契約中賣契每一兩九分,典契每一兩六分。如此稅率負擔過重,導致“隱匿取巧之弊”變本加厲,為確保稅收必須尋求對策。[30]

然而,秦錫田提出“整頓契稅宜先禁止浮收議案”,認為契稅的隱瞞及金額的虛報,原因在於州縣衙門征稅時的浮收行為,並有如下陳述:[31]

州縣征集契稅,每銀一兩,照忙銀例,收錢二千四百文。而銀元亦照櫃價核算,每元抑短錢一百七八十文。是民間完納契稅一兩,應出銀二元一角。按之市價,浮於正供者三之一。夫契稅無所謂公費也,無所謂規複賠款也。乃故比附忙銀,多取為利,是上以影射為取巧也。上愈取巧,下愈隱匿,上下相蒙,實上行而下效也。議員竊以為枉不可正人,興利必先除弊,課實行整頓,亟當禁止浮收。聞浙省新奉部文,準以銀元完納契稅。似宜仿照辦理。每龍文銀元一枚作庫平銀七錢二分。小銀元一枚作庫平銀一錢四分四厘,及七分二厘,悉以銀元鑄字為準。如此則斠若劃一,民間易於遵從。似亦整頓方法中之正當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