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行鄉土誌》記述的原則是以鄉為範圍。然而凡例中,關於稅與役的內容(第十三課《賦額》、第十四課《錢漕折價》、第十五課《滯納處分》、第十六課《雜稅》、第十七課《工役》),並非鄉範圍之內的事務,但與“國民義務”有關,被特別記載下來。[51]若是考慮第三章談到秦錫田在地方的政治活動及其意圖、背景的話,《陳行鄉土誌》的作者們想要扶植學生的舉動,可說並非單純地停留在“國民義務”一點上。以下針對清末以降的地方財政,回顧秦錫田等地方精英的活動,探討《陳行鄉土誌》中收錄的關於稅、役內容的背景。
清末實施所謂的新政,以國家出麵,來進行政治機構的整飭。從鄉級的視角觀察這類行政改革時,可將其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由地方領導階層主導,從每個鄉過去便存在的慈善、橋梁、道路等社會資本入手進行整飭,以及推行創立學堂等項目。第二類則由縣以上的行政機構主導,各地統一設置的警察、教育等相關項目。這些從《陳行鄉土誌》有意識地對行政中“民治”與“官治”的領域進行的記載和區分中,也可以觀察到。
從財源來看,關於第一類,除了對市鎮商人課捐之外,還有的出自精英人士個人財產,從前麵提及他們的“善舉”經曆中即可以得悉。例如,擔任鄉董的胡祖德,以修橋而遠近馳名,被稱為“四橋老人”“六橋老人”等。[52]宣統三年(1911),陳行鎮改建度民橋,從資金的征收,石材、石匠的籌辦,到現場的督導工作,均都由其全麵負責。雖然改建費用的三分之二財源從稅捐提供,但在因資金不足而導致石材、石匠的籌措發生問題,工程進度出現危機之際,胡祖德將自己個人的資產投入,終於完成了工程。其經過被記載到石碑文中,收錄在《陳行鄉土誌》(《附錄一·陳行紀事·創建度民橋記》)。[53]地方官施行地方自治製,對縣以下的地方社會行政製度進行滲透的同時,卻無法將財政完全納入政府體係,地方各種事業實際委托給了地方精英。關於第二類的警察經費,則是通過房捐、中費,以及違法罰款籌集。教育經費則以教育款產的房產收入、利息收入,加上附加稅、中費等來補充財源,[54]形成追加正稅、雜稅之外附加稅的“縣財政”。[55]新式附加稅的引進造成了嚴重的社會矛盾,無論第一類或第二類,地方精英因為掌握實質的征稅功能,與作為課稅對象的民眾之間產生嚴重的利益衝突,後來導致毀學暴動發生。[56]所以,稱讚地方精英為了公共事業獻出個人私財的同時,也需注意到由於“公”“私”領域之間的界線曖昧,不免存在假公濟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