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近代中國的鄉土意識:清末民初的地方領導階層與地域社會

第一編 地方的製度化與地域對立

第一章 清末的城鎮鄉自治與自治區設立問題——以江蘇蘇屬地方自治籌辦處的管轄地區為中心

導言

清末中國由於受到來自西方列強的外力衝擊,開始形成所謂的“中國”意識。此一結果使得中國人萌生了對領土空間的擴展以及疆界的認識,亦可說是清末以降國家建設過程中產生內外疆界的過程。[1]若把焦點放在地域社會來看,清末新政各項政策施行之際,學區、商會和警察的管轄範圍,通過設立地方自治區,以地域社會作為組成統一國家的單位,呈現出 “領域化”的麵向。[2]本章針對地方自治的實施、進展過程中,解析關於地域社會“領域化”加深地方對立的情況,以及由此形成的地域意識。[3]

關於地方自治與地方精英階層間的關係,近年從製度史的角度討論引進自治及運行的實際情況,已有許多新的研究成果。其中,黃東蘭以製度傳播為路徑,分析地方自治製的引進。她以清朝如何借鑒明治日本的製度出發,細致地分析了地方自治的內容及其運營情況。[4]然而,由於她著重在中、日兩國的對比,因此並未充分展示對清朝地方自治內部所造成的影響。在清末地方對立問題上,人們以“固有之境界”“固有之習慣”為由,各執一詞,顯然清末地方自治引進以前,處理“地方公共事務”早已存在著自治的性質。筆者認為,如此情況對於思考清末地方自治內部因素的影響,是不可或缺的。

曾有學者指出過這一點:明末以降隨著人口增加,商業化和城市化等社會發展,使得清代一成不變的行政、財政體係,早已無法滿足這樣繁重的行政服務需求,因此由地方精英階層補充了這些行政機構缺失的職能。例如,在四川省有紳糧所籌組的公局,負責相關事務;[5]又如清朝後期江南地方精英主導的善堂事業,更將網絡深入至大鎮等地,便是最為顯著的事例。[6]這些機構並非純粹民辦,而是必須獲得官方的稅收支持,具有官民合辦的性質。然而,清末新政為地方帶來製度化的同時,自治與官治領域間界線所產生的變化,也逐漸成為地域社會內部對立的原因。[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