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什麽要幹好事而盡量少做壞事?普遍的回答是:我們做了壞事,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和道德的譴責。但事實上,無論法律還是道德,都不過是一種網眼兒過於粗大的製約機製,而且它要求某條倒黴的魚兒自動撞網。
法律和道德的發展史,總是使其網眼兒日益細密的曆史。所謂法網或者社會的道德之網,總是要講究它的“恢恢”或“疏而不漏”的特質,但事實上,靈動的魚和細密的網相比,總是漏的功能大於捕撈的功能。況且這織網者或捕撈者,總是有著同樣漏網可能性的人類,當然一切也就更讓人難以相信。
當織網者與企求漏網者,成為同一種人類,法律和道德的正義性就是讓人質疑的。西方人將法律和道德賦予形而上的品性,或者讓它成為來自上帝的絕對命令,就是試圖解決執法者與被懲罰者之間,所形成的“黑吃黑”的理論困境。
當所謂上帝,或者西方啟蒙時代確立的所謂普遍正義原則,從理論上看來是缺乏合法性的。據此我們才會理解後現代時期種種的陰謀論:所謂普遍正義的問題位移為權力運作的問題。傳統圍繞理想價值所形成的道德或法律的理想主義,至此也就成了勢力集團圍繞自身利益不斷轉化論述方式的話語。
我感覺,沒有什麽比缺乏一種恒在的普世價值或永恒的價值原則,更可怕。它將世界從一塊可以支撐我們存在的陸地,變成了一條風雨飄搖中無所歸依的船。
至此,我們才易於讀懂近兩千年前曹操充滿憂懼的詩篇:“月明星稀,烏鵲南飛。繞樹三匝,何枝可依。”是的,當漢王朝四百餘年形成的貌似成為普世價值的哲學原則崩解,那些形形色色作為士人的烏鵲們,他們又如何為自己的生命找到安頓之處?
我們所遭逢的時代會是什麽?在價值理想缺乏共識,或者既有的共識成為一片讓人無法反視的廢墟時,我相信這一時代已經成為一種暗夜。法律在運作,但它缺乏法律精神,於是法律成為一種執法者自身也不信任的工具;道德也僅在種種電視節目或互聯網的留言欄裏保留它的市場,但它們除了以道德的名義毀棄道德,並起不到任何對這一時代建設性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