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信仰在中國有相當悠久的曆史,其概念之內涵也甚為廣泛。中國學術界多認為民間信仰是屬於無組織地散播於廣大民眾之中的宗教信仰,或是認為即使有其組織,也隻是與地緣組織或社會其他組織相結合,不以宗教組織為載體。這些看法似可商榷。從中國曆史的社會文化特點看,民間信仰同宗教性組織之間存在著相當複雜的互動關係,致使在西方,很早就有人稱中國民間存在的各種名目的信仰結合體(以下稱“教門”)為secret sect。19世紀末,以濟南為中心進行傳教活動的詹姆士(F.H.James)在上海召開的新教傳教士大會上報告說,山東地區存在一百種以上的secret sect。[2]本文專就sect或secret sect談些看法。
sect一詞源於拉丁語secta,本義為學派、黨派、說教等,有“切斷”之意,在基督教語境裏,指從教會(church)分離出來的團體。宗教社會學家威爾遜(B.Wilson)曾給sect下過一個定義:“嚴格意義上的教派是指這樣一類團體,即,廣義上這種團體產生於既有的宗教內,但是至少在宗教實踐以及更廣泛的社會生活裏,將自我和他者區別開來。”[3]
那麽,在中國語境裏,sect所指為何呢?secret sect譯成漢語為“秘密教派”。“秘密”作為形容詞表示教門所處的“地方性”狀態,而教門之所以是秘密的、 非公開的,根本原因在於這種“地方性”教門的內容和形式受到了官方話語的排斥。詹姆士承襲了以往傳教士的基督教本位的看法,將他所認知的一百多種民間教門盡皆納入sect這個模糊差異性(difference)的話語裝置裏。sect一語至今仍被廣泛使用,被作為自明的概念運用於中國語境,形成了可以謂之為“教派書寫”(writing sect)的歐美中國民間教門研究的傳統。
但是,當我們試圖將sect還原於民間教門所處的曆史語境時,則不難發現作為理念的、抽象的sect和作為實體的、個體的sect之間存在著一條不可逾越的鴻溝,被貼上sect標誌的教門,在“教派書寫”的曆史敘述裏已經被送上一條無法自我還原的不歸之路。歐大年(Daniel Overmyer)的《民間佛教——晚期傳統中國的異端教派》是“教派書寫”中的名著,作者將sect界定為“以個人拯救為目的而自發成立的結社(association),是與較大的、既有的宗教體係(religious system)相對應而出現的結社”[4]。從這個定義中我們不難看到威爾遜的教派定義的影子。那麽,歐大年所說的sect對應於怎樣的宗教體係呢?正如作者英文書名所表示的,sect具體指的是“民間佛教教派”。眾所周知,民間教門存在多神崇拜,教義中糅合了儒釋道等諸多因素,所以,很難將歐大年所說的sect歸入單一的“宗教體係”裏。作者似乎意識到了這個問題,他將該書的中文版定名為“民間宗教教派”。[5]這一來回避了裔出基督教的sect所帶來的難題。但是,什麽是“民間宗教”呢?在沒有對“民間宗教”做出界定之前,模糊地使用“民間宗教教派”一語,似乎仍然沒有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