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現有的政治理論——例如羅爾斯的公平正義學說之類來比照近代以前的中國社會,其間的差別是很大的。古人筆下的那些道理麵對著他們那個時候的生活方式和人際關係而生,同今人在另一種生活和人際關係下的問題和理路顯然已非常不同。
據我積年讀史之所見,傳統中國的主流意識形態雖然也顧及公平、公道那一麵的意義,但這些意義都是同其他意義交匯在一起的,單獨把公平正義當作題目來講很少見到。同今天的西方人相比,中國古人治理社會的理想就是禮治,其中心思想本是聖人之治天下,亦安天下而已,因此中國政治的理據和目的都是安天下。安天下不會沒有公平正義的因素在裏麵,但公平正義又是以融入各種道理為自己的存在方式的。以禮治作為理想來安天下,其本質和要義是各得其所、各安其分。各得其所,說明社會是有結構的,人是分等的;各安其分,說的是每個人要找到自己在社會結構中的位置,由此形成的名分和禮讓都是相互的,而二者最終所要達到的,則是人與人之間的息爭。
這種理路說明:中國古人看到和兼顧的是人性中的兩麵。第一,“物之不齊,物之情也”[1],絕對平等和非常平等是做不到的(今天也做不到)。第二,“物不平則鳴”[2],要避免由鳴而爭,由爭而亂,則不能不“兩得其平”。孔夫子講的“不患寡而患不均”[3]的“均”,不會是“絕對平等”的意思,更符合其本來之義的,應當是“公道”。由於兩得其平,因此,在禮治秩序裏麵,雖然人和人並不平等,但是一、每個人其實都在限製之中,從而各自伸張的餘地都是有限的;二、個體能夠在不同等序之間對流。舉例來說,晚清同治、光緒兩朝的翁同龢,雖貴為侍郎、尚書、帝師、軍機大臣,而回鄉葬母欲買塋旁土地作丙舍,為鄉人刁難勒索“使氣大言”,雖一腔惱怒卻無可奈何。[4]公卿雖貴,而以禮法自處處人,則有時不得不受鄉民所製。這個故事以個體為實例,說明了各得其所的同時又是各有限製。若由個體而群體,則群體的官員都屬於勞心者治人,而其能做什麽和不能做什麽亦常在規範所製之下。像漢代以來朝廷命官以不許經商為功令,便是一種大官小官都需共守的法度之限和道德之限。雖然清代後期這種功令已罩不住官場中人,但以二千多年通而論之,卻曾是中國社會的常態。官員不經商,目的是不與民爭利,既然你拿了國家的俸祿,俸祿之外的那部分利益就應當讓給老百姓。而可以耕讀卻不可以經商,恐怕還顧及官員的權力融入商利,則其逐利的行為將會不可收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