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美國人文主義:傳統與維新

盧梭與田園想象

歐文·白璧德

張源 譯

自文藝複興直至18世紀的這個階段,如我在《民主與領袖》一書第一章所示,有一個鮮明的標誌,即個人逐漸從外在權威(outer authority)及其強加於個人的超自然信仰(supernatural beliefs)中獲得了解放。然而,個人並未利用這種新獲得的自由批判性地創建某種傳統宗教的對等物,反而日益走向了自然主義。與此同時,他常常還會沉迷於那種與馬基雅維利(一個典型的政治上的自然主義者)的學說截然相反的政府理論,這個現象頗為奇怪。現在諸多美德已經日益與“自然”聯係在了一起,而在過去則常常被看作是來之不易的成果(hard-worn fruit),不但要借助人文的規訓,並且要借助宗教的規訓才能獲得。如果美德與自然之聯係的合法性得到確立,那麽我在開頭提到的亞裏士多德的政治思想(即政府與民眾的精神特質之間存在必然的聯係)顯然就應該加以捐棄。不過,在拋棄亞裏士多德之前,我們最好還是考慮一下,當前對“自然狀態”說的時髦解釋是否潛藏有詭辯的成分。

如我們所見,先在於製定法(positive law)與有組織的社會(organized society)之前的自然狀態與自然法的概念,並非什麽新鮮事物。它萌生於古典時代、特別是古典時代的斯多葛派,[1]並且跨越了整個中世紀,主要體現為斯多葛派對羅馬法的影響滲透而留存了下來。我曾經說過,由於文藝複興直接返回到了斯多葛派以及其他古典源頭那裏,自然狀態與自然法的概念便又得到了強化。此外,我們還發現,早在教父(Church Fathers)時代便出現了一種趨勢,即將所謂的自然狀態等同於墮落之前的人的狀態,從而便給予了這種狀態一種共產主義的色彩,同時將人之天真狀態的喪失與私有製的出現聯係了起來。[2]盡管自然法從其自身的角度來看也不失神聖,但與神法(the divine law)——人們通過天啟而獲得的確信無疑的知識——相比,其權威性依然不可同日而語。隻要人們堅信上帝之法(God's law)的這種確定的表現形式,關於自然狀態的論斷就必定會受到一種極具生命力的信念的幹擾,即人的內裏都殘存著一個“老亞當”(old Adam,按指人身上遺留之元惡)。以胡克為例,他的《論教會體製的法則》(Ecclesiastical Polity)出版於1592年,洛克諸多關於自然法的觀念都繼承自他的觀點。盡管胡克宣揚這一觀念,同時卻又宣稱:“製定法律是為了在民眾當中確立外在的秩序與政府的統治,然而,除非首先認定人的意誌頑固不化而又桀驁不馴,不願遵守其人性中的神聖法則——總而言之,除非首先認定人就其墮落的心靈而言幾乎比野獸好不了多少,法律才能如其所是地得以製定”。從胡克過渡到洛克的期間,對人的墮落(man's depravity)的那種堅信已經明顯弱化,實際上格老秀斯早就斷言哪怕沒有上帝,沒有確鑿無疑的天啟,人也能夠在自然法的指導下正確處理政治事務,而自然法便是正確理性的法則(law of right reason)。我們注意到,伴隨著這種對理性的崇拜與美化,同時還出現了對本能的崇拜與美化,後一趨勢早在16世紀便已初現端倪,此後更發展出對“高尚的野蠻人”(the noble savage)——此即其最具特色的一個表達——的狂熱崇拜,並由此走向了極致。然而,直到18世紀早期,這種對本能的崇拜與美化才獲得了那種鮮明的情感上的特征,從此其影響開始波及倫理之根基。夏夫茨伯裏提出的“道德感”(the moral sense)一說及其所暗示的那種本能的善(instinctive goodness)立刻便大受歡迎,廣為流行。正如約翰·霍金斯爵士在其所著《約翰遜傳》(Life of Johnson)一書中所說:“他‘費爾丁’將美德分解成了各種美好的情感,並使之與道德義務和責任感對立了起來,就此而言,費爾丁的道德不過是夏夫茨伯裏伯爵之道德的庸俗版。是他發明了那個流行的詞兒——‘善良的心’(goodness of heart),現在人們天天都在使用這個詞來代替真正的德行,而這個詞的意義,實際上和我們說一匹馬的美德或一隻狗的美德沒什麽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