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 北京師範大學“美國人文係列演講”之四)
約瑟夫·巴爾達奇諾[1]
馬博 譯
我們本次講座的主題是“美國憲政及其內涵的人性觀”。要進入此話題,最好要從美國憲法係統的基本結構開始。
美國憲法起草於賓夕法尼亞州召開的費城製憲會議,其時美國13個州中有12個派代表在1787年夏參加了這次會議。憲法生效前還另需經過各州人民代表在州代表大會上聚集,進行同意或批準。憲法的起草者和批準者們——包括喬治·華盛頓、詹姆斯·麥迪遜、亞曆山大·漢密爾頓及本傑明·富蘭克林——在美國曆史中被人們虔敬地稱為憲法“製定者”。
依據憲法,合眾國的政府分為國家(或聯邦)政府及州政府,州政府現今有50個。
無論在國家還是州的層麵上,政府都被分為三部分:
·立法部門(國會及州議會)製定法律
·行政部門(國家總統及州長)執行並加強法律
·司法部門(聯邦法院及州法院)解釋法律、法規、聯邦憲法及州憲法這三個部門的權力彼此分離又彼此牽製。同時,國會及州議會中的49個都被分為兩個議院,即參議院和眾議院。這意味著每個部門(和國會的參眾議院)都要依靠和彼此的合作才能有效地實現自己的目的。比如,國會若要通過一項法案,參眾議院都要多數通過才行。而法案需再經過總統簽字方能成為法律。如果總統反對法案,他可以否決或阻止頒布法案。然而,如果參眾議院同意的票數超過三分之二,國會可“無視”總統的否決。也就是說,盡管總統反對,這樣的法案仍可以成為法律。
這種部門之間的分權被稱為“製衡”原則。憲政中另一個製衡的例子為:如果有人認為國會或總統超越了憲法賦予其的權力範圍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了法律,他可以向法院或法官提出訴訟,而法院可以違法或違憲的名義“推翻”或駁回立法及行政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