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克接著說:“從《大憲章》到《權利宣言》,我們憲法的一貫政策都是要申明並肯定,我們的自由乃是我們得自我們祖輩的一項遺產,而且是要傳給我們的後代的,那是一項專屬本王國人民的產業,不管任何其他更普遍或更優先的權利都是些什麽。”[25]
柏克支持殖民地領袖與英國政府鬥爭,是因為他將這一鬥爭視為憲法傳統的延續。他在1775年3月22日於英國下院發表了著名的《論與美洲和解的演講》,其中提到,作為“英國人的後裔”,“殖民地的人民”“不僅深愛自由,更以英國的觀念、英國的原則深愛著自由。抽象的自由,如其他純抽象的東西一樣,天下是找不見的。”[26]
殖民地領袖們同柏克一樣將自己視為傳統主義者,這一點曆史可以證明。約翰·亞當斯起草反對在馬薩諸塞州布倫特裏征收印花稅的決議時寫道:“我們認為這一事實顯然……與普通法和英國憲法的核心根本原則不符,也就是我們要承受英國國會強加的各種稅收……所有改革中最令人痛心的無疑是海事法院(courts of admiralty)權力正觸目驚心地擴大……沒有陪審團對此提出異議……這直接違背了大憲章(當時已有500年曆史);因為憲章提到,‘沒有任何自由人可……強行被剝奪’,除非根據他同伴的合法判決”。亞當斯在另一處寫道:“這一殖民地區的愛國者並不渴望任何新的事物;他們隻希望保持舊有的權利。”[27]
沿著同樣的線路,後來的憲法製定者之一約翰·迪金森也抗議道:“對英國君王與國會的依附是一種新事物——而且糟透了……‘依附’(dependence)這個詞應用到與英國相關的各州上好像也是新生事物。這個詞似乎是被1650年(即一個多世紀前)的聯邦立法帶入法律語言中的。‘對國會的依附’就更為現代了。一個民族對這樣的改革一定要小心防範。”[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