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民國北京婢女問題研究

第二節 “官媒”:婢女婚配的一種方式

中國人一向認為,女子沒有獨立生存的能力,盡管20世紀的中國社會已經發生了較大變化,但女性要通過就業而獨立生存,仍被人們視為是異想天開的事情。所以,把收容在救濟機關的婦女嫁出去,比較符合傳統的女子“從父”“從夫”的觀念。民國時期北京地區的救濟機關,有對收容人員進行技能培訓的內容,以培養他們的就業能力。不過,沒有資料能夠證明,收容人員的就業問題得到過重視,尤其是像婢女這樣年輕的女子。對婢女而言,要想讓她們能夠安全地生存,讓她們結婚就是最好的選擇。正因為此,“由官擇配”在民國時期就是一個經常出現的詞匯,至少在檔案資料中是這樣。那些被收進救濟機關的婢女,除了主家有特殊說明,不準外人領娶之外,政府都負責給她們擇配。本節就對這個問題進行闡述。

一、懸像、利用媒體宣傳

婢女進入婦女救濟機關後,政府為防止她們再次被賣掉,就規定,即便她們有親屬,她們的親屬也不能隨意把她們領出去。“如係婢女與妓女,此則非由救濟院擇配不可,直係親屬來領,均一律加以拒絕,無他也,因恐此等婦女一誤再誤也。蓋其親屬如可靠,又何致使其墮落而來本部收容乎?”“本部素例,凡收容之婦女,須經六個月訓練,在未逾六個月訓練期,概不允許出院。”[58]有的婢女的父母知道孩子被送到救濟機關後,因為貧窮,他們也不願意把孩子領回家去;有的婢女也害怕再被父母賣掉,情願待在救濟機關,不願回父母家。也有婢女被人領出作養女的情況,但可能性很小。這樣一來,她們出救濟機關的希望就是由政府負責擇配,與人結婚。

依據濟良所的章程,進入濟良所的婦女,滿16周歲後,政府都要給她們照相婚配。濟良所的工作人員在她們的相片上寫上姓名、年齡、籍貫、進入濟良所的時間,並給照片編號,然後把她們的照片掛在濟良所的相片陳列室裏,供男子挑選。[59]為了能夠讓更多的人看到,濟良所還會把她們的照片掛在濟良所的大門外。[60]與濟良所類似,被收容進婦女習工廠的婦女,滿16周歲後,也要懸像擇配。當然,16周歲並非是她們的絕對擇配年齡,身體發育情況也要被考慮進去,如婢女銀箏“年雖十八,體欠發育,應俟一年後再行由官妥為擇配”[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