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家政服務的論者指出,“為人婢仆者,當應遵守婢仆的規矩,尊敬主人,守其命令,忠實服務,不可心有邪念,恃主人威視而傲慢無禮,施於他人,或卑屈而自貶其品格,都不可取。主家之事,敬以事之,當無異於己事焉。設因己事而怠於主家之事,非婢仆之道也”。總之,“婢仆對於主家,當以忠實從順為本旨。婢仆對於主人,服從為要”[31];“人之為婢仆也,當尊敬主人,而守其命令,不問其監督與否,惟忠實以服務,不可稍有邪念也”[32]。因為“婢仆之輩,多長於卑賤,正理不知,言行不良,動作粗暴,違背規律,事所不免”[33],作為主人,就應該對她們循循善誘,諄諄教誨,使她們“漸嫻家庭之風紀,服從嚴正之規律”,“使之日在熏陶之中,自能化其本來之習性也”。[34]社會現象千差萬別,矛盾與衝突不斷,主人與婢女,也不可能一直嚴格遵守某種規範,總會有一方“犯規”,成為指控、被指控的對象。婢女與主人之間的指控與被指控,往往會通過法律程序,進入公眾的視野。
一、遭遇家主“指控”的婢女
盡管政府一再強調,蓄婢早已經被禁止,主人應該把婢女當作“傭工人”看待,婢女可以來去自由,主人無權幹涉,社會輿論也指責蓄婢不合人道,應該解放婢女,但是,有時候,一些主人並不感覺蓄婢不合人道、不合法,他們還會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如果他們的婢女逃走了,或者有人企圖“拐走”他們的婢女,或者有人幫助他們的婢女逃跑,主人都會毫不猶豫地報警,訴諸法律。例如,公府侍衛武官龍運乾新買的婢女平兒潛逃,龍某懷疑平兒的父親王玉順有勾串嫌疑,將他控告。[35]警方也承認主人對婢女的所有權,這就對後麵將要討論到的“禁止人口買賣”問題提出了疑問。按照法規,買人和賣人都要受到懲罰,“買賣人口,兩造均屬非是”[36],但是,當婢女走失,主人對婢女的父母提出指控時,主人一般都會得到警方的支持。不過有一點很清楚,即警察覺得他們的職責就是維護社會治安,保護人民的人身安全,這並無什麽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