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民國北京婢女問題研究

第二節 禁婢辦法的實施及其成效

國民政府禁婢辦法頒布後,在人民的期待和質疑聲中,國民政府內政部下令全國各省市政府公布實施。各省市政府收到國民政府的禁婢辦法後,首先把它登載在政府機關報上,並通知所屬市縣政府遵照執行,北京市政府也不例外。

一、禁婢辦法的實施

1922年和1926年,北京警察廳兩次發布了“嚴禁買賣婢女”的布告,通告人們,若違反禁令,買賣婢女,一旦被發覺或被告發,將嚴懲不貸。但是,沒見有資料證明,它們得到了較好的貫徹執行。1931年,國民政府內政部下令全國執行湖南省安鄉縣黨部的《嚴禁蓄婢養妾及虐待童養媳》的辦法,北平市政府便讓北平市社會局和公安局調查北京的婢女、妾和童養媳情況。接到市政府的命令,北平市公安局即通知各警察區署,注意調查轄境內是否有“蓄妾養婢及虐待童養媳”的情況。隨後,北平市公安局外五分局第六路派出所報稱,轄境內隻有“後池西口門牌甲三號住戶孫學仕有婢女一口名來福”,“尚無虐待婢、妾與童養媳”的情況。[53]

1932年,國民政府內政部頒布的《禁止蓄奴養婢辦法》公布施行,依據該辦法的規定和國民政府內政部的要求,各省市政府、所屬的市縣政府及直轄市公安局,應在收到該辦法的“三個月”內,將各省、直轄市婢女的調查情況上報給內政部。“嗣後各省市政府,先後將辦理情況轉報給內政部者為數甚多,內政部均詳加審核,存卷備查。”然而,直到1934年,北平市政府也沒有將調查情況上報給內政部。[54]在內政部的一再催促之下,1936年,北平市公安局才下令各警察區署切實調查轄區內的蓄養婢女情況,要求有婢女的人家到所屬區署登記,到“登記期滿,全市蓄養婢女戶數共計八十二住,合計婢女有九十五名”[55]。先不說登記的婢女數字令人生疑,就調查時間而言,從1932年內政部要求上報調查情形,到1936年1月內政部再次頒布禁婢條例,時間已經過去了4年之久,北平市政府才將1932年所要求的調查情形上報給內政部,1932年的禁婢辦法的實施情況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