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實處”解放婦女
爭取婦女參政權、財產繼承權,興女學,禁纏足,婚姻自由等,是婦女解放的主要內容。但是,婦女解放運動卻沒有運動到婢女群體。也正因為此,婦女解放運動常常遭到人們的指責與批評:“近幾年來,婦女解放運動在我國已有普遍的趨勢了。但是,如果我們稍考其過去的工作,不由得要令我們深怪一般婦女運動的領袖,為什麽隻偏重於參政運動這一途,而毫無深入婦女群眾裏頭,去圖一般婦女的解放?特別是對這一般最受痛苦的婢女,更沒有替他訴苦過一聲,這樣,幾令人懷疑到所謂婦女運動,隻有上層的運動,而無所謂下層工作者,怎能稱得起是婦女運動呢。”[108]現在,“高談婦女運動的人”,“丟著最痛苦的人不去謀解放,反好似患了遠視病的講什麽女子參政、財產繼承。我們要知道,婢女製度的存在,即是封建勢力的存在,封建勢力始終是婦女運動的死敵,封建勢力存在一日,婦女運動即一日得不到完滿的成功”。[109]女子參政、財產繼承等問題固然重要,但這些內容與底層勞動婦女的要求仍有較大的距離,她們暫時不需要參政權和財產繼承權,她們需要的是人權和生存權。試想,“即使女子參政成功了,得著政權的不是身體、生命自由都被剝削的女子;財產承繼成功了,得著實利的也不是從早到晚終日操作而得不到絲毫代價的女子;職業與男子平等了,能選擇職業的,也並不是勞動還是絕對受主人支配的女子”[110]。而且,婦女地位,“絕非少數較高地位者即可代表,必須是普遍的婦女的地位都有了相當的提高,才足以言地位平等”[111]。如果不摧毀婢女製度,婦女運動就不能取得成功,“即使成功,也不過是少數已經在社會上有了地位的婦女們的勝利。至於身為婢女的姐妹,仍然作她們的奴隸,而供其無代價的驅使”[112]。因此,婦女解放,不要“好高騖遠,高談什麽女子參政,還是踏踏實實去做婦女解放的基本工作,摧毀婢女製度為好”[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