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清季州縣改製與地方社會

第三節 建製與職能

一、州縣巡警的建製

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清廷發布直省官製通則,確定各省設置巡警道統一規劃、整理警務,這就為規範各地警察建製提供了契機。光緒三十四年四月(1908年5月)民政部奏擬巡警道官製,統一規定:“各廳州縣應按照奏定官製通則,設警務長一人,並各分區區官若幹員,均受巡警道及該地方官之指揮監督,辦理本管巡警事務。區官以下所有巡官、巡長、巡警等階級名目,均應按照民政部定章辦理。”[94]

與此同時,清廷預備立憲逐年籌備事宜清單規定了各省巡警建立的時間表,州縣巡警不得不加快進行。由於巡警道官製的頒布,這一時期州縣巡警的創辦有了一個基本的規製,有的地方以此為據進行了一定的整頓;但各地情況不同,加上官製本身對許多具體問題並沒有統一的規定,所以各地做法又不一致,遠遠沒能達到規定的要求。

就州縣巡警來源而言,現實狀況和國外經驗使許多官員痛感警察非經專業訓練不能充任。但當時的實際情況是,由於缺少財力、人力,許多地方不僅巡警局長官沒有經過專門學習,或由官員、或由紳士擔任,就是巡長、巡士,由於相當一部分州縣沒有設巡警教練所,或者直接招募,或由保甲挑選保送,素質亦大受影響。憲政編查館通過的各省巡警道官製中強調“巡警有保衛地方監察人民之責,非品格高尚而於警政警學研求有素不能勝任”[95],所以強調先從辦理巡警學堂入手,然後將畢業生分派各州縣。一般來說,各州縣巡警總局巡官,或警務長,或局長,都要高等警務學堂畢業生充當;各分局巡官、區長,也要高等或普通警務學堂畢業之資格,而巡長、巡警,則要通過各州縣巡警局附設的傳習所、教練所學習後使用。因此,州縣巡警創辦之時,都要求附設傳習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