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審判是州縣官的重要職責,亦是州縣治理的主要內容,學術界從法製史的角度做了很多探討,但清末司法改革中的州縣情況則涉及不多。本章關注的是,晚清以來,在社會變動的局麵下,在各省督撫權力擴展的背景下,州縣官的司法職能有怎樣的變化;在清末的司法改革中,州縣的情況又如何。我們看到,晚清司法變革實際有一個較長的曆史過程:一方麵,隨著社會變動,州縣官的司法權有所擴展,即在太平軍興的背景下,“就地正法”權的下放,使州縣官有了非常時期的死刑執行權;而隨著教案的增多,處理民教衝突和審理關涉教民的訴訟案件,成為州縣官治安和司法權限中的重要內容。另一方麵,隨著20世紀初預備立憲的開展,“恤刑獄”的提出和推行,州縣司法改革終於邁出了一小步。盡管由於各種原因,除一部分首縣外,絕大多數州縣未能設立審判廳,但省城商埠各級審判廳的成立,已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州縣官的司法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