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縣是地方行政的最小單元,包括隸於府的普通州(也稱散州)、普通廳(散廳),隸於府及直隸州的縣。瞿同祖先生依據1899年編纂的《清會典》統計,全國有散州145個,散廳75個,縣1303個。州縣各設知縣、知州(散州)、同知(散廳)等正印官負責治理各自轄區,另有州同、州判、縣丞、主簿、吏目、典史、巡檢等佐雜。[1]但州同、州判、縣丞、主簿並不普設。一方麵,州縣的行政事務繁多;另一方麵,州縣的行政機構極為精簡,這樣,就必然會出現一個以州縣官為中心的正式的與非正式的製度體係,以維係行政運作,並達到對地方社會治理的目的。“任太繁、法太密”、胥吏之害、“治官之官多”、“治事之官少”是州縣運作中的幾大問題,也成為近代以來州縣製度改革的目標。關於州縣製度及其運作,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和魏光奇《有法與無法——清代的州縣製度及其運作》(商務印書館2010年)中均有具體而深入的論述,本章隻是在他們研究的基礎上,從州縣治理的角度,就有關問題進行概括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