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清季州縣改製與地方社會

第一節 州縣治理的內容與路徑

治理,現代漢語解釋為統治、管理。但治理比管理有更進一步的內涵,即附有“過程、方式”的動態含義。因此,“治理”可以更進一步理解為,它是通過行政權力的實施,達到統治與管理的過程和方式。中央政府對基層社會的控製是通過州縣的治理達成的。換句話說,中央政府通過州縣官的地方治理將朝廷意誌傳達到基層。關於州縣官的職權,《清史稿》雲:

知縣掌一縣治理,決訟斷辟,勸農賑貧,討猾除奸,興養立教。凡貢士、讀法、養老、祀神,靡所不綜。[2]

概括起來可分為四大類:征稅、司法、維護治安,以及教育、賑災、救濟等社會公共事務。這種職權的特點,如汪輝祖所言,是“天下治權,督撫而下,莫重於牧令,雖藩臬道府,皆弗若也。何者?其權專也”[3]。關於各類事務的具體內容,有關著作中均有介紹,這裏關注的是這些職權是如何實施的,以及實施過程中與鄉民之間發生關係的渠道和施政方式。

一、賦稅征收

州縣征收的賦稅包括地丁、漕糧和其他雜稅,其中漕糧主要在山東、河南、湖南、湖北、江西、江蘇、安徽、浙江等省征收。地丁各地皆有,但數額、稅率皆有不同,主要依據《賦稅全書》的規定征收。[4]

征收賦稅是州縣官的主要職責。“夫任土作貢,國家之常經;撫字催科,有司之專責。”[5]州縣官必須保證在一定的限期內足額完成賦稅的征收,否則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但對作為“一人政府”的州縣官來說,單憑一己之力是無法完成征收任務的,必須依靠胥吏、裏甲長,或各種代辦人,並按一定的程序來征收。[6]

以州縣官賦稅征收中最重要的地丁的征收為例,每到開征地丁之時,州縣先由有關房科編造實征冊,按都圖裏甲列出應納糧戶花名及征收數額;然後再由裏長照式每甲編一手折長單,“凡征錢糧,必須各裏預造實征冊,使排年、裏長知一裏應征銀米總數,並花戶一歲應完銀米撒數,而督催之”[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