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清季州縣改製與地方社會

第二節 州縣官與各方關係

一、中央對州縣官的控製

1.選任與問責

中央對州縣官的控製有兩個主要渠道,一是牢牢掌握州縣官的人事任免權。州縣官的提名選拔權分屬於吏部和督撫。一般來說,吏部選缺多為中、簡缺,每月按班次依次選用,以掣簽定缺予以分發。外補缺即督撫題調缺數少於吏部選缺數,但多為要缺與最要缺。然而,無論題補還是調補,都必須按照吏部規定的程序和規定進行,且必須上奏報告,由吏部核複。如吏部認為有與例不合者,可議駁並將該督撫議處。[63]無論銓選還是保舉,當選州縣官還要由吏部就任官條件進行審核,“別其流品”“觀其身言”“核其事故”“論其資考”“定其期限”“密其回避”“驗其文憑”,查驗合格之人方能領憑赴任。[64]對州縣官行政實施監督的是府、道、兩司、督撫,如一旦發現州縣官有玩忽職守、貪贓枉法等行為,或者因政績突出而需要獎賞,都要由督撫或題參,或上奏請旨定奪,而具體負責議敘處分事宜的則是吏部考功清吏司。可見州縣官的人事任免權集中於中央。

二是通過嚴格的問責處分製以保證州縣官嚴格按照中央政令實施政務。在清朝的中央集權皇權體製下,一切政令來源於中央。中央政令下達到各省督撫,督撫再下達給各級地方政府,州縣是最後的具體執行者。州縣定期以各種冊報形式將執行情況上報給上級官府,接受上級官府的監督。州縣官行政的依據是各種法令、法典、則例等法規體係,這些法規對州縣官履職的程序、內容、方法都做了詳細的規定,確定州縣官是貫徹中央政令的責任主體。也就是說,州縣官對州縣治理的好壞承擔全部責任,無論哪個方麵工作出了問題,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大清會典》中列舉的官員的行政處罰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