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世紀的州縣改製言論
州縣是中央集權皇權統治的基礎,然而,州縣製度不合理所導致的種種弊端也不斷招致人們的批評,並提出改進的建議。[158]但大多數都隻在如何防止書差、監羈、訟棍、盜賊,以及催科、交代等積弊的層麵上展開,隻有少數士人官員開始從體製角度思考問題。
道光乙未(1835年)舉人魯一同是較早從體製角度進行思考的一位。他說:“天下之斷然自棄於惡,又不能不用,用之則卒有害必無幸者,在內為宦官,在外為胥吏。”他認為,當時多數人提出的防止胥吏之弊的方法,是用嚴刑以威之,額數以裁之,但事實上胥吏並不畏刑,但胥吏又必不可裁,原因就是“法密也”,“法密官不能盡知,必問之吏,吏安得不橫法,安得不枉乎?”又說:
天下之患,蓋在治事之官少,治官之官多。州縣長吏丞簿尉,治事之官也,州縣以上皆治官之官也。天下事無毫發不起於州縣……自道府以上益尊,且貴事不足分州縣之毫發,為州縣者,必以公文書遍達之,不合則遽委,而仍屬之州縣。故一縣之事得府道數倍,得布政按察又數倍,得巡撫總督又數倍。縣令一身兩手,非有奇才異能而常身任數十倍之事,勢必不給,不給不已,胥吏乃始攘臂縱橫而出乎其間。[159]
為減少治官之官,魯一同提出如下兩點建議:第一,加重知府之權以統州縣,將道、按察使合並於布政使。他認為,今天下之弊,是知府徒擁虛名,應加重其權,以製所屬州縣,上可直接將詳察所屬情況專達於天子。督撫掌鹽漕軍政興革大事,布政使掌州縣之事,但不得越府而苛責州縣,如此一來,可減少治官之官,使州縣胥吏之數減,長吏之權伸。第二,增佐貳分州縣之權,使其成為州縣官左右提挈。魯一同指出,州縣雖設有縣丞、主簿、少尉等,但事實上,州縣官催科問胥吏,刑獄問胥吏,盜賊問胥吏,倉監驛遞皆問胥吏,“彼丞若簿尉之權乃不如一橫吏”。州縣官之所以寧以其權與吏而不與丞簿尉,“其意以為丞簿尉易掣吾肘,而胥吏惟吾欲為”。所以他建議每縣增佐貳二三人,由長吏董其成,使佐貳得指揮胥吏,胥吏不敢為所欲為。[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