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清季州縣改製與地方社會

第四節 審判廳之設置與州縣官的審判權

一、關於州縣司法獨立的爭議

光緒三十二年七月(1906年8月),出使各國考察政治大臣戴鴻慈等在奏請改定全國官製以為預備立憲折中提出:“司法與行政兩權分峙獨立,不容相混,此世界近百餘年來之公理,而各國奉為準則者也。”並指出,中國州縣“向以聽訟為重要之圖,往往案牘勞形,不暇究心利病,而庶政之不舉,固其宜矣”。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采取各國公例,“將全國司法事務離而獨立,不與行政官相麗”。他們提出的辦法,是將全國各縣劃為四區,各區設一裁判所,區以上則為縣裁判所、省裁判所,最高為全國之都裁判廳,“級級相統,而並隸於法部”。同時,各裁判所皆附設檢事局,掌刑事之公訴,“凡民間民事、刑事,小者各訴於其區,大者得訴於其縣,其不甘服判決者,自區裁判所以至都裁判廳,均得層層遞訴,而以都裁判廳為一國最高之裁判”[155]。

該年九月,奕劻等奏厘定中央官製折,確定“首分權以定限”,即立法、行政、司法分立原則,“司法之權則專屬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審判,而法部監督之,均與行政官相對峙,而不為所節製”[156]。很快,刑部改為法部,大理寺改為大理院,中央司法與審判機關既已設立,外省審判機關也提上日程。

奕劻等上中央官製折的三天後,厘定官製大臣拿出了外官製改革的兩層方案,通電各省督撫征求意見。其關於府廳州縣改革中,除提出設置各官分掌財賦、巡警、教育、監獄、農工商務並同署辦公外,還“別設地方審判廳,置審判官,受理訴訟,並畫府廳州縣各分數區,每區設讞局一所,置審判官,受理細故訴訟,不服者方準上控於地方審判廳”。另外,“每省各設高等審判廳,置省審判官,受理上控案件”[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