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鄉官之議
清代的州縣,是國家行政的最低層級,州縣官是一個“獨任製”的正印官,依靠幕友、長隨、書吏和差役執行行政事務;依靠鄉地、保甲等職役維持治安,協助征收賦稅;通過宗族、士紳等鄉族勢力辦理公益事務。[2]
長隨、書吏、衙役等是依附於州縣官的。通過瞿同祖的研究可以看到,盡管清代關於州縣官的任職有非常嚴密的規則體係,但是在實踐中,由於州縣官與他周圍的這些人存在著私人的非正式關係,所以必定會衝破規則,產生種種越軌行為和弊端。就鄉紳而言,雖然他們承擔了相當一部分地方公益事務,但“主要是道德義務,並且主要是依據自覺和非正式的標準去履行的。況且,作為一個特權集團,士紳的利益與社會其他集團的利益時常會發生衝突”[3]。所以晚清以降,不斷有人揭露這種治理方法的弊端並提出改革建議。
較早者為道光鹹豐年間的馮桂芬,他在《複鄉職議》中說:
今世治民之官頗少矣。縣令藐然七尺耳,控一二百裏之廣,馭千百萬戶之眾,其能家至戶到,而周知其循莠勤惰、飽饑甘苦哉?至令以下各官,非貲選即吏員,品流既雜,誌趣多庸,加以間關跋涉,千裏萬裏而來,身家妻子惟一官是食,犬馬於富民,魚肉乎貧民,視令以上尤甚,蠹民而已,何有乎治民?
所以他建議,折衷周、漢之法,駐城各圖在本地土神祠設置公所,滿百家公舉一副董,滿千家公舉一正董。由各裏中將保舉姓名寫於紙上,由公所匯核,以得舉多者用之。正董、副董都不為官,職責主要是調解民間爭訟,指引緝捕,勸導征收。正董薪水月十金,副董減半,均三年一易。如此則可達到“大小相維,遠近相聯”之效。[4]即主張在州縣以下設置公舉之職履行行政事務,以糾正州縣官一人政府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