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清季州縣改製與地方社會

第二節 城鎮鄉和府廳州縣兩級自治方案的頒布

一、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出使考察政治大臣戴鴻慈等在奏請改革全國官製折中,注意到西方國家地方行政實行兩級製或三級製,“鄉為完全之自治,而市已略參官治之性質矣。其上為縣,官治與自治參半。蓋有縣會以司立法,而行政則縣之長官與縣參事會共之,長官由君命,參事會由公舉也”。他們認為,此等製度體現了上下相維之妙用,不難立時舉行。因此建議取全國各縣以區畫之,以田野散處為鄉,闤闠繁盛者為市,置鄉會、市會、鄉長、市長及市參事會,“以為純粹自治之行政”;府州縣則實行官治行政,同時又設府會、州會、縣會,以司立法,各立一參事會以輔助長官之行政。[67]這一建議初步提出了兩級自治的方案,即在鄉、市實行完全自治製度,在府州縣實行官治與自治參半的製度。

清廷預備立憲宣示後,國內立憲派也在集結。他們旗幟鮮明地呼籲立憲法、設國會、實行地方自治,並形成了一股強大的政治力量。在內外壓力下,1908年8月,憲政編查館與資政院在提出憲法大綱暨議院法選舉法要領清單時,又擬定了一個九年籌備事宜清單。其中定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頒布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第二年籌辦城鎮鄉地方自治,並頒布廳州縣地方自治章程;至第五年城鎮鄉自治粗具規模,第六年一律成立;廳州縣地方自治則在第七年一律成立。[68]城鎮鄉和廳州縣兩級自治的辦理日期正式確定。

光緒三十四年七月(1908年8月),民政部擬定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十二月二十七日(1909年1月18日)經憲政編查館核議後頒布。它不僅確定了城鎮鄉地方自治的機構、職能和選舉方法,而且確定了城鎮鄉地方自治的運行原則。

地方自治的原則,正如憲政編查館在核議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的奏折中明確說道:“自治者,與官治相對待而言也。”“無官治,則無所謂自治。”基於此,城鎮鄉自治章程總綱第一條即標明:“地方自治,以專辦地方公益事宜,輔佐官治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