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清季州縣改製與地方社會

第三節 地方自治的籌辦與推進

一、城鎮鄉地方自治的籌辦

地方自治分成上級自治和下級自治兩級,究竟先辦理哪一級,清政府對此的安排是有變化的。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厘定官製大臣就官製改革征求督撫意見時,提出“每府州縣各設議事會,由人民選舉議會,公議本府州縣應辦之事。並設董事會,由人民選舉會員,輔助地方官,辦理議事會議決之事。俟府州縣議事會及董事會成立後,再推廣設城鎮鄉各議事會、各董事會及城鎮鄉長等自治機關,以上均受地方監督”[96]。光緒三十三年九月十三日(1907年10月19日)一道令各省速設諮議局的上諭中,又令各省督撫一並預為籌畫各府州縣議事會。[97]顯然,朝廷的最初意圖似乎是先辦理府州縣自治,後辦理城鎮鄉自治。

但1908年卻先公布了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民政部提出“城鎮鄉為自治之初級”,有先辦城鎮鄉自治的打算。上諭雲:“地方自治為立憲之根本,城鎮鄉又為自治之初基,誠非首先開辦不可。著民政部及各省督撫,督飭所屬地方官,選擇正紳,按照此次所定章程,將城鎮鄉地方自治各事宜,迅即籌辦,實力奉行,不準稍有延誤。”[98]認可了先辦城鎮鄉自治。在民政部公布的九年籌備憲政清單中,也是先啟動城鎮鄉地方自治的籌辦,後進行府廳州縣自治的籌辦。

清廷之所以決定先辦城鎮鄉地方自治,除了城鎮鄉是最基層以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即府廳州縣自治是官治與自治的結合點,但官治涉及官製改革,由於外官製改革方案爭議很大,一再拖延,府廳州縣的官製係統難以定奪,在一定程度上牽製了府廳州縣自治的實行。與此同時,由於各項新政措施的推進,州縣在興學堂、辦農工商、辦警察等事務上的壓力增大,從最基層社會來說,自治也有助於補充官治之不足,這是清政府最終決意先從城鎮鄉入手推進自治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