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清季州縣改製與地方社會

第四節 自治與地方社會02

[1] 蕭公權:《中國鄉村:論19世紀的帝國控製》,張皓、張升譯,371、377頁。

[2] 魏光奇:《有法與無法——清代的州縣製度及其運作》,36、67頁。

[3]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335頁。

[4] 馮桂芬:《複鄉職議》,《校邠廬抗議》,11~13頁,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2。

[5] 《晉撫趙爾巽整頓鄉社折》,載《經世文潮》1903年第1期,法律部丙一,38頁。

[6] 《政務處奏議複刑部左侍郎沈條陳時事折》,載《東方雜誌》1905年第12期,219~220頁。

[7] 《政務處吏部巡警部議複禦史顧瑗奏請厘定戶籍並設立鄉官折》,載《江西官報》1906年第25期,奏牘,1~3頁。

[8] 《宣示預備立憲先行厘定官製諭》《立憲應如何預備施行準各條舉以聞諭》,《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冊,43、44頁。

[9] 《禦史趙炳麟奏立憲有大臣陵君郡縣專橫之弊並擬預備立憲六事折》,《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冊,127頁。

[10] 《禦史徐定超奏更定官製辦法十條折》,《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冊,169頁。

[11] 《禦史蔡金臺奏改革官製宜限製閣部督撫州縣權限折》,《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冊,414~415頁。

[12] 《大學士孫家鼐奏改官製當從州縣起並請試行地方自治折》,《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冊,462頁。

[13] 此為孫家鼐語,見《考政大臣之陳奏及廷臣會議立憲情形》,載《東方雜誌》1906年臨時增刊《憲政初綱》,立憲紀聞,3頁。

[14] 《盛京將軍趙爾巽奏奉天試辦地方自治局情形折》,《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冊,717頁。

[15] 《考察政治館王大臣奏各省畢業學生請先以鄉官考試任用折》,載《東方雜誌》1907年第10期,453頁。

[16] 《議飭設立鄉官學堂》,載《申報》1907年4月4日,第1張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