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清代州縣沒有獨立的財政,州縣官的經濟職能也非常有限,主要是經征,即按照定例征收地丁、漕糧和其他雜稅。所收絕大部分解送省布政司庫,再由司按規定解交京城衙門,稱“起運”;少部分留存州縣,稱“留支”。而留支的這部分主要用於維持州縣衙門的行政運行。所以,在傳統的州縣衙門中,除了維持行政運行的辦公經費以外,沒有其他的開支款項。所謂“州縣財政”,其含義不過是“州縣所經理的財政事項”[1]。但是晚清以來,州縣財政也在發生著變化,不僅表現在外銷的擴大,而且表現為經征的局部改變。新政改革以後,更是出現了行政與稅收分離的端倪。作為清理財政的重要一環,州縣公費改革也在推進。與此同時,州縣的經濟職能從單一的經征向“勸業”轉化,以發展農林工商為主要職責的勸業所在部分州縣出現。關於清代州縣的財政,魏光奇《有法與無法——清代的州縣製度及其運作》(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和歲有生《清代州縣經費研究》(大象出版社2013年版)均有論述。但學界關於清末州縣的“外銷”“公費”,以及經濟職能的轉變,都還缺乏具體、深入的分析研究。因此本章的關注點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麵:州縣財稅體製在晚清所發生的變化,以及隨著新政改革而帶來的州縣經濟職能的變化和所產生的社會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