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清季州縣改製與地方社會

第一節 州縣財政紊亂與“外銷”出現

一、州縣衙門的經費

州縣衙門經費,當時稱“因公用款”或“辦公經費”,其來源主要有錢漕留支、廉俸、平餘、陋規和津貼。

留支是地丁和漕糧征收起運中央後留存在地方的一部分,用於州縣衙署的行政開支。具體為:州縣官俸薪、吏役工食、祭祀禮儀經費、驛站經費、科舉經費,還有養濟院孤貧口糧、孝子節烈婦壽民建坊銀等其他開支。[2]實際上,自雍正後,各省州縣留存幾無大的變動。屈指可數的留支根本不夠用,於是州縣紛紛通過各種加派來應對各項經費開支,重要途徑就是在田賦征收時附加耗羨和平餘。

“耗羨者,恐地丁所解之銀因傾熔之耗折而預收之,以為彌補之用”[3],征收額度是稅額本身的10%~15%。[4]時人記載康熙時的耗羨時說:

州縣官額征錢糧,大州上縣,每正賦一兩,收耗羨銀一錢及一錢五分、二錢不等。其或偏州僻邑,賦額少至一二百兩者,稅輕耗重,數倍於正額者有之。不特州縣官資為日用,自府廳以上,若道、若司、若督撫,按季收受節禮,所入視今之養廉倍之。其收受節禮之外別無需索者,上司即為清官;其止征耗羨,不致苛派者,州縣即為廉吏。間有操守清廉,如陸隴其之知嘉定,每兩止收耗羨銀四分,並不饋送節禮,上司亦或容之者,以通省所饋節禮盡足敷用,是清如陸隴其,亦未聞全去耗羨也。[5]

各縣任意征求,帶來嚴重的民生與吏治問題。從雍正朝開始,實行“耗羨歸公”,使耗羨征收合法化,並收歸藩庫,用於支發養廉、彌補虧空和地方公用,同時推行養廉銀製度。[6]知縣的養廉銀在各省高低有差,從400兩到2259兩。這些錢除作為州縣官自己的補貼外,還要承擔給幕友、長隨的報酬,填補錢糧虧空,招待途徑本縣的上級官員,送給上司的到任禮、節壽禮,等等。[7]即用於個人、幕友胥吏報酬、上級規費和其他公務所需。[8]